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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

法律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


张芝梅


【摘要】对于“法律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的问题,历来有不同的回答,但大多数的回答是哲学的。波斯纳认为这样的追问方式是不对的。他通过把法律的特点与科学的特点进行对比,指出:法律和科学其实有很大的不同,;他还进一步指出:法律不应该以精密科学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主张要对法理学进行改造,从其他学科吸取知识和方法分析来处理法律问题。
【关键词】波斯纳 法律 科学
【全文】
  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被广泛接受,恐怕是各个研究领域的共同愿望,法律也有同样的梦想。因此,很多人会不由自主地追问这些问题:法律是一门科学[1]吗?而且,如果我们认同韦伯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区分的话,还会追问: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吗?[2]此外,如果认为法律是一门科学(或者社会科学),那么它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或者社会科学)?如果不是,那么法律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很有哲学意味的问题,如果直接回答,不可能不陷入关于什么是“科学”或者什么是“社会科学”的语词之争。波斯纳并不赞成这样的追问进路,他认为抽象地争论这些问题意义不大,而且可能得不出结论。他首先指出了法律和科学其实有很大的不同,甚至还有矛盾,但这并不说明法律就是不科学的;接着波斯纳进一步指出:法律不应该以精密科学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法律在某些方面和工程学很相似,而且,法律还要考虑道德、政治的因素。他还主张对法理学进行改造,从其他学科吸取知识和方法分析来处理法律问题。
  (一)
  波斯纳首先分析了法律和科学(这里的科学侧重的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的一些相同的和不同的方面,侧重于不同之处。波斯纳指出:“在相当高的抽象层面上,科学与法律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而在操作层面上,两者则几乎没有什么相似之处……法律的核心并不是一套为科学的方法或健全的常识证实的原则;它是一套政策的决定”。[3]
  波斯纳认为法律和科学在许多方面都是不同的,甚至是矛盾的。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在法律中科学方法没有太大的用处。在科学中被认为是基本的而且卓有成效的方法,比如观察和实验的方法在法律中很难有用武之地。我们很难通过这些方法对法律的结果做出准确的评价。我们既不能通过科学的观察、也不能通过实验证明我们作出的法律判决究竟是对还是错。按波斯纳的话说,就是:“也许世界上有一些伟大的司法决定,但是,我们就是不能确定是哪些决定!”[4](2)科学追求变化,赞赏以新的东西取代旧有的东西。但法律不追求变化,而是要求稳定,强调和往昔保持一致或者保持连续。为了保持稳定性,法律有时候得以牺牲准确性为代价;(3)在科学中经常使用并且很有价值的演绎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有限。至少是有一些法律问题是无法仅仅通过推理来解决,而且这部分的法律问题往往是里程碑式的问题;(4)法律中经常使用的归纳和类比所具有的科学性是有限的,波斯纳认为,通常人们认为逻辑有助于贯彻“同样的事情同等对待”的理念,但这是一个错误。因为对于什么样的事情是“同样的事情”,其法律标准是政治性的,因此,逻辑在这里起不了什么关键性的作用。他还认为,“类比是一种由于聪明而不是由于知识获得的‘证据’。类比的突出特点就是不精确,且常常误导人。”[5]因此,波斯纳不赞同法律职业界把遵循先例看作是在使用类比,他认为那其实那是在诉诸权威,因为类比推理不必然要求遵循先例,而且,如果较真的话,类比推理至少在一开始是会削弱先例的作用的,因为它是把先例放在后面的案例中进行检验,而检验可能推翻先前确立的确定性。波斯纳认为类比推理是发现的逻辑而不是证实的逻辑,而法律职业界犯的错误就在于他们混淆了类比的作用,他们把类比当作了证实的手段。类比的作用和隐喻的作用相似,它们会提供一种心理上的说服力。或者说对先例的使用主要起的是修辞的作用,甚至类比推理从根本上说不能算是一种推理,因为它无法把前提和结论联系起来;[6](5)法律是规范体系,很多问题涉及到价值判断,而科学知识就其本身而言是价值中立的;(6)法律依赖先例和权威,尽管科学也尊重权威,但科学要求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科学最终服从的是真理而不是权威。法律上的权威和科学上的权威的共同之处就是它们都是该领域的普遍共识,但法律权威另外还有上层决定的意思,即,它接受等级制度,比如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都要接受最高法院的判决,而我们很难找到一个充足的认识论理由解释我们为什么一定要这么做,甚至这么做有时就是拒绝承认错误的同义词,这并不利于对真理的追求。法律中的那些疑难案件不能通过逻辑和科学来解决,甚至有时候也无法依靠实践理性解决,而只能依靠先例和权威。法律的遵循先例原则在某种意义上也意味着拒绝纠正错误,这和科学的精神相违背。科学精神就是对真理的不懈追求和对权威的挑战,而法律则与之相反。波斯纳认为科学态度在法律中不存在的原因之一是“法律的最后手段是强力”,“法律是以探索至上的科学与以权威至上的神学之间的一种艰难妥协”。[7]总而言之,法律对等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追求以及使用强制力都呈现出了与科学精神背道而驰的倾向;(7)科学虽然也有不确定性,有矛盾和错误,但科学给人的感觉是不断进步,它解决问题。而在法律中,“我们可以对付、处理、超越这些麻烦,但我们很少能解决它们”[8]波斯纳还认为科学界的争论和法律界的争论不同,前者会带来知识的增长,而后者却没有这种感觉。或许因为法律争论多少都是意识形态的争论,因而不容易有结论;(8)科学有自己的自主的研究领域,没人强迫科学家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但法律所面临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由法官选择的,法官必须随时处理社会问题,他不能以对某个问题没有很好的答案为理由拒绝解决问题;(9)物质实体有助于理解科学,但法律没有这样的实体;(10)科学家的背景越同质,他们达成共识的可能性越大;而法官虽然也是如此,但这样的话,他们的结论就越缺乏说服力。[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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