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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兼评两个互相冲突的司法解释

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兼评两个互相冲突的司法解释


李明强


【摘要】同样一个死亡赔偿金,立法者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本来,法学界就一个问题的探讨呈现出纷纭驳杂的景象,那是常有的事,不足为奇。但是,在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件中,针对同一问题做出明显冲突的规定,实在是匪夷所思。此等匪夷所思之事,在咱们中国竟然呈现出如此旺盛的生命力,以至于后一份文件出台都两年多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我不仅感叹:这两年多,我们是怎么过来的?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  侵权致人死亡
【全文】
  一、提出问题
  死亡赔偿金是什么?目前对这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回答。
  一说认为它是物质损害赔偿,侵权致人死亡案件的赔偿,包括对现时损失的赔偿和对期待利益的赔偿两部分,其中,对现时损失的赔偿,主要是指因受害者死亡而现时已经发生的损失,例如医疗费、丧葬费等;期待利益主要是指如果受害者还活着,在可预见的未来(法律规定20年)所创造的收益,这个主要包括受害者本人的生活费、受害者家属的扶养费,其中,受害者本人的生活费就是死亡赔偿金。此种观点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支持,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通过以上三条可以看出,第十七条是对物质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八条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是对死亡赔偿金额度的规定,包括标准和年限。同时,通过该三条司法解释,我们也知道在侵权致人死亡案件中,立法者是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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