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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真情别乱加醋

      虚构“唐琼”害了真张勇
  张勇和她的父母再加上曾清炎四个人看到报纸后,决定到法院起诉程天友。程天友得知消息后曾经请杨正秀等人到张家去“私了”,被张家拒绝了。去年9月15日,四人作为原告方向当地法院起诉程天友和《湖北日报》、《襄樊日报》两家报社,要求三名被告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赔款共计10万元人民币。
  这场官司打得并不顺利。一审法院驳回了张勇家人及曾清炎的起诉。理由是程的两篇文章并非新闻报道,也没有直接报道原告,和原告的实际情况相差甚远。一审法院还认为原告指责两篇文章诬蔑诽谤,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后,张勇和她的父母包括曾清炎在内都不服,于是把官司打到了湖北省高级法院。他们认为程天友的文章80%披露了他们的隐私且严重失实,一审在认定事实上严重违法,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程天友和《湖北日报》、《襄樊日报》赔偿他们25万元。
  湖北高级法院作出了和一审法院结果完全相反的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张勇和曾清炎的交往是正常的恋爱关系,并不违反社会道德,不是抨击对象。文章的发表又没有征得张勇等人的同意,所以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另法院认为文章中的相关情节是虚构的,具有明显的侮辱和诽谤性质。
  湖北高级法院在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作出了两篇文章侵犯了张勇及其父母和曾清炎名誉权的判决。因为文章的情节与张勇和曾清炎的生活事实基本吻合。况且程天友也是了解他们两人这段生活经历的。文章发表后,周围的群众也都知道唐琼指的就是张勇。
      两家报社免除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程天友的两篇文章虽然侵犯了张勇等四人名誉权,但为此负责的只有程天友一个人。湖北省高级法院免除了《湖北日报》和《襄樊日报》的侵权责任。 据了解,在二审期间,《湖北日报》和《襄樊日报》两家报社在法庭上曾辩解说,两篇文章不是新闻,而是文学作品。文章本身也与张勇等人有很大区别,且文章属于舆论监督的范畴,请求法院给予特殊保护。
  但在湖北省高级法院告知这两家报社,两篇文章已经构成侵害名誉权,并要求他们采取补救措施后,两家报社接受了法院的意见,刊登了消除影响的声明,停止了侵权行为。法院据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定两家报社不再承担责任。法院同时认为程天友在诉讼中不顾事实,坚持认为他发表的两篇文章不构成对张勇等四人的名誉侵权是没有道理的。 媒体发表的文章构成名誉侵权,通过发表声明,履行了更正义务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的判决此前还不多见。据了解,类似的判例也曾有过。媒体发表的文章构成名誉侵权后,在发表了致歉声明,履行了更正义务后,一般法官会减轻或免除媒体的侵权责任。但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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