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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评论2006年:及时叫停“拍卖狩猎权”是明智之举

法治评论2006年:及时叫停“拍卖狩猎权”是明智之举


胡健


【关键词】内部审批 行政许可
【全文】
  在一片质疑和反对声中,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近日就“拍卖狩猎权”召开紧急新闻发布会,宣布原定于本月13日在四川成都举行的“2006年秋季国际狩猎野生动物额度”试点性拍卖活动将延后举行;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之后,该活动将继续推行,以使狩猎权审批更加“阳光”。
  公众和舆论的持续关注和讨论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尽管不无遗憾的是,这一“阶段性”成果只是“有限的胜利”,狩猎权的拍卖会并没有如不少环保人士之愿被“永久搁置”,而是在听取并统一意见后继续推行。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有关部门对民意的重视、对舆论的尊重和对决策的慎重,这种及时、主动的回应有助于化解猜疑和误解,争取共识和支持,推动行政权力运行的阳光化,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而是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大背景之下的明智之举。
  事实上,国际狩猎通过“内部审批”的方式已经在国内运行了二十年之久,之所以没有引起公众的关注,是因为这种行政审批完全在权力系统的内部封闭运行,造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行政机关没有发布信息的义务,社会公众更没有获取信息的渠道。但在行政许可法通过之后,这种“内部审批”失去了合法性的基础;为了促进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兼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必须通过行政许可制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采矿、狩猎、排污等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必须获得行政许可。从这个意义上讲,狩猎权从行政审批到行政许可,从内部操作到外部拍卖的嬗变,是对行政许可制度的一次检验,打破了行政权力暗箱操作的惯性,维护了的公众知情权。
  但这一明智之举,也有不明智之处。行政许可法十二条明确规定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并非是“必须”为狩猎设置行政许可。野生动物保护法十六条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那么此次“拍卖狩猎权”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显然不是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展览,“其他特殊情况”这一兜底条款成了有关部门为狩猎争取合法空间、谋取部门利益的幌子和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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