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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中国足协

状告中国足协


袁念琪


【关键词】民事侵权
【全文】
  新年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我们到无锡做先期采访,两天后,中国的新闻媒体将在这里首次与中国足协对簿公堂。事情起于1999年的奥运会足球亚洲区预选赛第7组第二阶段比赛。在比赛期间的6月21日,全国近50多家媒体报道“国奥队员舒畅、李蕾蕾退队”。7月26日,中国足协在新闻通气会上发布了一个被人们喻为“封杀令”的《体足字(1999)302号<关于奥运会足球预选赛上海赛区假新闻事件的处理决定>》。认定假新闻“其主要作者和制造假新闻的为《都市快报》的李琛和《无锡日报》的胡建民”,将停止“这些报刊和记者采访中国足协主办的所有比赛的资格”。
  而《无锡日报》认为:对该报的指责和处罚师出无名,该报记者并未采写,该报也未刊登过这则假新闻。在两次发函并派专人到京交涉会谈无效的情况下,于1999年9月1日向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呈递民事诉状,提请判令被告撤销《体足字(1999)302号》文中关于停止原告采访被告主办的所有比赛资格的决定,恢复原告的合法采访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通过新闻媒体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3.5万元等。
  诉讼一起,中国足协提出管辖异议,开始诉讼主场之争,想移至北京高院。它向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提出的理由是“该案属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但被该法院(1999)崇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后又向无锡市中院提起上诉,理由又加上“中国足球协会是我国最高的足球运动管理机构,在社会上具有良好声誉”,“本案的审理意义重大,必将带来一系列的社会效应”等;但也被中院(1999)锡民终字第60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
  2001年1月5日上午,向来僻静的无锡崇宁路变得热闹起来。法庭设在无锡中院的大法庭。门前的电子大屏幕,移动的字幕传递着消息。
  8时10分,我们在大法庭门口的台阶上,见到一个身穿国家队队服的人在散发材料。上前打招呼交换名片,才知道是中国足协新闻办的董华,后来是替代冯剑明做了新闻发言人。他是同足协的代理律师杭泉明、张永宜一起在3日到无锡。我们在庭外采访了董华,说完他就打车走了。
  8时30分,正式开庭的时间到了,但被告席上空无一人。600人的旁听席,已有500多人入座。一刻钟后,开庭了。审判长宣读了被告代理律师杭泉明在开庭前5分钟递交的《关于人民法庭延期审理函》。顿时,场内议论纷纷。我们感到奇怪的是,既然不准备出庭,为什么还要跑到庭外来发材料。说是有理不在声高,可今天不就是来发声音讲道理的吗?
  庭上缺席的是被告,庭下也有缺席的,那是原本说好要来旁听的参加新闻维权研讨会的代表们。靠近审判席的几排座位,空空荡荡。当时,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正在无锡水秀饭店举行有关新闻维权的研讨会,有数十位来自中央和国家级、部分省市媒体,一些高校和研究部门的专家、学者、高级及资深采编人员。我翻阅名单,几个熟悉的名字映入眼帘,他们是一直在为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权益鼓与呼的。事后听说,在开庭前夜,北京有话:不让开会的人坐在第二天的旁听席上。难怪,我们那时想采访几位开会代表都未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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