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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协议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三、CEPA第三阶段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制的问题
  CEPA第三阶段已经启动并顺利实施,若要使CEPA能够更好发挥作用,促进两地经济整合,还需要对CEPA协议进一步完善。目前的关键在于相关法律机制的建设和完善,负责监督和执行的常设机构的设立。笔者认为,CEPA法律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应根据内地与香港两地的差异性需求,设计一套兼具软法与硬法特征的组织架构与法律制度,当前首先应着重抓好以下方面:
  (一)原产地规则不足的完善
  香港出口往内地及在《安排》下申请零关税的货物,必须符合《安排》原产地规则。大部分已确定《安排》原产地规则的产品采用制造工序作为原产地规则,其余采用“税号改变”、“从价百分比”或以有关产品的特性订定的规则。如前所述,CEPA实施过程中沿用香港原有原产地认定标准逐渐暴露出其不足,妨碍了CEPA零关税安排达到预期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可由目前以制造工序作为绝大部分零关税产品原产地判断标准逐渐增加以税目改变和从价百分比作为产品原产地判断标准的比重。
  1、更多采用税目改变、从价百分比标准的优点
  目前区域原产地规则的制订,基本上采用了税目改变标准、从价比例标准以及加工工序标准三条主要标准。除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等少数发达的区域经济体以税目改变为主要标准外,绝大多数区域经济体,如阿拉伯自由贸易区、澳新协定、南方共同市场、西非关税同盟、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东南非共同体等均以从价比例标准为主要的标准。
  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在通常情况下,各国和各单独关税区均制定有自身税目归类表,如果一种产品经过加工后改变了原来的税目归类,那么该种产品就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对该产品的加工就符合“实质性加工”标准,这一标准的合理性在于税目改变标准在使用上具有很强的可预见性,也便于与国际接轨。
  而对一般贸易产品采用从价百分比标准的主要优点是操作简单,特别是区内成员比较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内部累计,以增加区域内产品获得优惠的机会,更能有效地促进区域内产业分工,提高贸易创造效应。
  2、现有税目改变、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进一步完善
  为保证税目改变标准更有效的实施,中国内地与香港应制定更加统一和明确的税目归类表,并尽可能与国际接轨,进而推广至中国内地与澳门、台湾的经贸关系安排中,推动四地经济融合。
  根据CEPA的规定,“从价百分比”就是在港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值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的工序应在香港和完成。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 
  ———————————————————————— ×100%≥30% 
    出口制成品的FOB价格 
  该公式中没有明确劳工价值的具体计算方法,更忽略了关于从价比例标准累计规则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补充如下规定:(1)明确在实际生产中,哪些费用属于劳动价值以及对于一个拥有多种产品的生产商来说,其生产的某一产品的劳工价值是包括维持该生产商运营的所有劳动力价值,还是仅仅限于与生产该产品有关的劳动力价值。(2)确立原产地内部累计规则,适用于中国与其所有区域一体化安排。只要源自中国参与的区域一体化安排内的成员国的累加成分含量不少于最终产品含量的30%,此商品就可享受零关税优惠,为中国四地经济融合及让四地均享有中国区域化安排成果做好准备。由于中国的特殊情况,两岸入世使祖国大陆、台湾、港和澳门之间的经贸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四地之间组成“中国自由贸易区”将逐步成为可能。此外,中国己与诸多国家或地区订有关税优惠协定,达成了曼谷协定,加入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等。随着区域一体化的发展,中国扩大区域合作、加入新的区域贸易协定将成为可能和必然。因此,在CEPA中允许进行内部累计,可以促进内地对香港和作类似安排的澳门及其他区域安排成员国的出口。
  (二)服务贸易规则缺陷的修订
  1、随着CEPA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的逐步加大,可转为采用消极列表的方式
  消极列表的方式,又称“不列入即开放”的模式,即除非成员就某项涉及服务贸易的措施作出特别保留外,所有服务部门都应开放。这有几项好处:一个是成员所允许保留的歧视性措施仅限于现行措施,并不得提高其中所列明之歧视水平,从而保证了将来的服务贸易壁垒不会比现行水平更高;再者任何歧视性措施均需列明,所以只要没有列明就没有歧视性措施,从而大大提高了政府对于服务管制措施的透明度,服务提供者再也不用苦苦寻找限制服务贸易的法规了。
  2、建议将“商业存在”归入“投资”并独立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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