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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协议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CEPA第二阶段货物贸易零关税承诺中关于713种产品原产地规则与第一阶段273种产品的比较:
  原产地标准 制造工序 税目改变 从价百分比 混合
  第一阶段 68% 17% 15%
  第二阶段 74% 11% 7% 8%
  第二阶段货物贸易原产地标准仍依据香港原有的原产地标准,以制造工序标准为主,CEPA附件中有所有产品原产地规则的详细列表。
  3、确认“拟生产产品”正式投产
  对于189个内地2005年税则号列所涵盖的拟在香港生产的货物,生产商应在有关产品正式投产后,向工贸署递交已填妥的“拟生产”产品投产通知书。工贸署将联同香港海关作出核查,并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商务部,经双方共同确认后,内地即根据工贸署或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双方在《安排》第一阶段下同意,拟生产的产品经双方确认后,会自确认后第二年一月一日起享有零关税。换句话说,假如拟生产的产品在2005年投产,制造商在2006年才可享有零关税优惠。根据《安排》第二阶段协议,双方同意缩短产品获确认投产与可享零关税优惠的相距时间。即在双方确认拟生产的产品投产后,制造商便可享有零关税优惠。这个灵活的做法,让制造商可以尽早享有《安排》所带来的好处,并鼓励他们加快落实新的投资计划。
  (二)在服务贸易方面
  1、开放的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大
  在《安排》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下,以下26个服务领域的香港服务提供者现可优先及以更优惠的条件进入内地市场:在《安排》第一阶段,内地已给予以下18个服务行业的香港服务提供者优惠待遇: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广告、会计、房地产及建筑、医疗及牙医、视听、物流、货代、仓储、运输、旅游、分销、法律、银行、证券、保险、电信。而在《安排》第二阶段,内地已扩大《安排》第一阶段中11个服务行业的开放措施,并把开放措施扩展至以下8个新增的服务领域:航空运输、信息技术、专利代理、商标代理、职业介绍所、人才中介机构、文娱、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2、服务领域的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
  首先,《安排》第二阶段进一步放宽香港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代、个体工商户11个领域的市场准入条件:
  关于法律服务:根据《安排》附件4,香港律师和大律师可被内地律师事务所聘请为香港法律顾问。 但香港法律执业者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必须申请领取香港法律顾问证。而进入第二阶段,即2005年1月1日起,香港法律执业者因个案接受内地律师事务所请求提供业务协助,可不必申请香港法律顾问证。
  关于会计服务:《安排》第二阶段下会计行业有关条款分列如下:允许香港会计师在内地设立的符合内地《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咨询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香港会计师应取得内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内地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职称);香港会计师在申请内地执业资格时,已在香港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 审计工作经验;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参加内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会计员、助理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关于医疗服务:《安排》第二阶段允许:取得香港大学全日制中医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士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所有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西医及牙医)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西医、牙医及中医)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执业毋需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具有香港注册西医、牙医或中医资格,并在香港执业满五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后于内地开设诊所。申请及注册安排则仍须根据内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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