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CEPA协议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CEPA协议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Analyzing the legal problems appeared in the former two phases of CEPA to promote it executing further


慕亚平;陈晓燕


【摘要】CEPA协议的实施对于我国内地与香港间的经贸关系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指导作用,但同时也应当看到CEPA协议自身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和出现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文章从对CEPA协议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开放措施的比较入手,进而通过对CEPA第二阶段对第一阶段的突破以及实施以来存在问题尤其是法律问题的比较分析,试图探讨和研究促进CEPA取得更大经济效应背后所急需的相应法律机制的建设问题。
【关键词】CEPA;实施;法律问题
【全文】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CEPA,或CEPA协议)已经实施三年多了,第三阶段正在顺利实施之中。 CEPA协议实施“透过循序渐进的方式,为加入更多开放市场的措施设下机制,并逐步丰富协议的内容” ,对于我国内地与香港间的经贸关系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指导作用,使两地进入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经济融合的新时期。同时,由于CEPA是中国推进机制性区域经济合作战略的先行者,其还肩负着探索中国机制性区域经济合作的使命,对于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为了使CEPA进一步实施并更好发挥作用,我们将对已经实施的前两个阶段进行比较分析,并期望通过对比分析和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法律问题的分析,探讨促使CEPA协议完善和深入实施的途径和方法,以及促进CEPA取得更大经济效应背后所急需的相应法律机制的建设问题。
  一、CEPA协议第二阶段比第一阶段的规定扩大开放
  内地与香港的CEPA协议于2003年6月29日正式签署,2004年1月1日正式付诸实施(后称其为“第一阶段”),2004年8月27日公布了一系列的扩大开放措施(一般称为“第二阶段”),第二阶段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取得重大成就,为CEPA协议顺利步入第三阶段奠定基础。通过CEPA前两个阶段的比较可以发现开放程度更加扩大:
  (一)在货物贸易方面
  1、进口零关税范围扩大
  内地承诺对符合《安排》原产地规则的1108 个内地2005年税则号列涵盖的香港出口货物,实施零关税优惠。
  阶段(实施日期) 涵盖范围
  《安排》第一阶段
  (2004年1月1日起) 379个内地2005年税则号列涵盖的香港货物 包括电机及电子产品、药物、塑胶产品、钟表、首饰、纺织及成衣制品、化妆品、化学制品及金融制品
  《安排》第二阶段
  (自2005年1月1日起)
  •现有生产产品
  •拟在香港生产的产品
   540个内地2005年税则号列涵盖的香港货物
  189个内地2005年税则号列涵盖的香港货物 包括水产品、食品及饮品、化工产品、药物、塑胶及橡胶产品、皮革及毛皮产品、纺织品、金属产品、机械、电机及电子产品
  2、原产地安排的调整
  香港出口往内地及在《安排》下申请零关税的货物,必须符合《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大部分于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列入零关税清单的产品沿用现有香港产地来源规则作为《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其余采用“税号改变”、“从价百分比”或以有关产品的特性订定的规则。
  《安排》第二阶段包括713个内地2004年税则号列的产品,而其中528个(74%)的产品,会采用现行香港以工序界定的原产地规则,作为《安排》的原产地规则。这些产品包括纺织及成衣制品、食物及饮品、药物,以及部分塑料和金属制品。有80项产品(11%)会采用“税号改变”作为《安排》的原产地规则;而采取30%从价百分比规定的产品有50项(7%)。此外,双方商定余下55(8%)个税号(包括鱼类和水产养殖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时,亦已顾及有关产品的特性。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