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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受贿犯罪若干疑难形式的司法认定

  虽然对期权受贿已经有了定罪处罚的法律依据,但是要准确、有效地追究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仍然存在较大困难。因为受贿罪属于复行为犯,分为利用职务便利的谋利行为与收受财物行为。期权受贿犯罪过程中的为他人谋利行为大都是在合理的程序下进行,取得的实体利益亦属合法,加之商业受贿人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没有向对方获取任何利益,反部门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有些行为人的忍耐力、抗诱惑力非常强,为了最终能够逃避处罚、成功犯罪,其潜伏期往往长达几年甚至几十年。可想而知,打击期权受贿是需要依靠几代司法工作人员进行长线办案的。
  籍此,我们认为,被动地使用法律规制期权贿赂不是切实可行的法律实践的出路,正确的方法是通过建构完整的犯罪控制体系打击期权受贿犯罪。首先,深入权力制约机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产权交易、资产重组以及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投标或拍卖,规范各类招投标、交易、采购中心的运行机制与管理监督制度,实现政府主管部门机构、职能、人员、财务权限独立制衡,割断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市场交易的可能,以此抑制期货交易。在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上,实行集体讨论决策制度。其次,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完善招投标程序,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建构“限权政府”、“法治政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防范国家权力非法进入市场。再次,完善对领导干部的任职审计制度,提高对经济热点地区、权力集中人员违法信息的敏感度,通过多种渠道获取群众举报;不属于本辖区内的举报,要注意依法移送其他机关,防止遗漏,全方位增加商业受贿人进行犯罪的成本。犯罪人通过利弊权衡后一旦意识到在现行制度下犯罪成本,便会打消继续实行犯罪的念头。所以,加强针对离任干部的审计、权力的运行结果长期跟踪检查能够对实际期权受贿人进行长期震慑。
  转化型受贿
  转化型受贿罪意指行为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后产生将合法占有的财产转化为贿赂的犯罪意图,客观上亦持续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实践中出现过这样的案例:行为人李某系一大型商业办公区基础建设部的执行主任。A电信运营商的主管王某与李某经常有业务上的往来,两人关系较好。某日李某与王某见面,谈起最近孩子上重点高中,需要支付择校费10万元,正巧刚刚投资一房产,尚未转手套现,资金周转一时吃紧。王某考虑到最近李某负责的商业办公区将迁入大批公司,需要建设电信网络,如若接上A运营商的线路,以后的电信收费将会相当可观,故当即借给拿了10万元借给王某,填写借据,帮其解决了燃眉之急。后来李某对王某试探性地提起目前没有能力能够还钱,王某心知肚明,告诉李某如果有困难就不用还了,以后多关照他就好。此后,王某手中10万元的借据一直都在,但李某始终没有将10万元予以归还给;王某也未曾催要债务。毋庸置疑,王某在李某的帮助下,顺利将A电信运营商的线路在商业办公区接通,多年来提供电信服务,收取可观垄断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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