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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受贿犯罪若干疑难形式的司法认定

商业受贿犯罪若干疑难形式的司法认定


谢杰


【摘要】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是现阶段中国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实践中新出现的商业受贿犯罪形式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尝试分析商业受贿犯罪的若干疑难形式,重点阐明对虚设环节、期权受贿、转化型受贿的具体认定方法,以供实践部门参考。
【关键词】商业受贿犯罪   虚设环节   期权受贿   司法认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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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贿赂是极不公正的商务潜规则,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行贿人为了取得非法优势,付出高额贿赂,随即将“扭曲成本”转嫁至整个社会。基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央决定在2006年开展惩治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刑法理论应当深化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基础研究,为法律实践沉淀理性思考。
  商业受贿犯罪意指行为人基于个人非法利益,以职务行为为对价,与商事主体进行的违反刑事法律、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应受刑事处罚的腐败交易。经过调研,我们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实践中新出现的商业受贿犯罪形式存在较大争议。籍此,本文尝试分析商业受贿犯罪的若干疑难形式,重点阐明对虚设环节、期权受贿、转化型受贿的司法认定,以供实践部门参考。
  虚设环节
  随着设立公司的程序越来越简便,行为人利用自己控制的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的受贿行为已不再是由行为人亲自收受钱财如此简单;家庭成员出面商谈受贿事宜,行为人幕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模式在狡猾的犯罪人眼里早已不具有隐蔽性。现阶段的犯罪人经常使用虚设环节的手段,借助手中控制的公司收取贿赂,谋取私利,在通过正常的税务缴纳过程将黑钱洗净,司法机关难以查证。
  虚设环节,意指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切断本单位与其他交易主体的直接联系,在两者之间插入由自己所控制的交易组织作为纽带,采购时低进高出,从中渔利。例如:甲公司原来以100元向乙公司进货。后甲公司采购部经理A与乙公司共同成立丙公司,改由丙公司以90元向乙公司进货,以100元转手给甲公司。甲公司的利益相对之前的交易并没有任何损失。可见,A经理迫使乙公司让利(或者乙公司系主动),但让利并没有给消费者带来好处,通过丙公司这一环节,利润转移到了A经理这里,整个市场承受了“扭曲成本”。虚设环节的特点在于实际受贿人不直接收取财物,一切资金往来均记录在规范的会计账册中,表面上有根有据,天衣无缝。但是,从本质上分析,该行为仍旧是“索取”或者“收受”,只不过是多了一个中介,通过合法的形式遮掩了非法的实质。当然,值得注意的是,虚设环节可以发生在商业受贿罪中,也可以发生在贪污、职务侵占罪中。例如,如果后来甲公司采购部经理A与乙公司共同成立丙公司,改由丙公司以100元向乙公司进货,以110元转手给甲公司。很明显,A经理构成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罪,因为行为人将单位因其故意设立的环节而多支付的资金占为已有,损害的是单位对资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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