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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CEPA与FTA

漫谈CEPA与FTA


廖凡


【关键词】CEPA FTA
【全文】
  2006年6月29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香港”)补充协议三签订,标志着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合作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这是一个精心选择的日子,因为这一天正好是CEPA签订三周年。
  2004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CEPA香港和CEPA澳门,其主要内容是逐步实现港澳和内地货物贸易零关税、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及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亦即内地同香港、澳门之间相互给予更为优惠的关税及非关税待遇。以CEPA香港为例,自出台以来已有累计超过46亿港元的零关税产品从香港进入内地市场;香港的服务提供者可在27个服务贸易界别下,以更优惠的市场准入条件在内地设点经营;“个人游”在内地44个城市实行,共有1300多万人次内地游客到香港旅游;约380家内地企业获准在香港落户,涉及投资超过22亿美元;有10个专业已签署互认协议或互免安排。而根据最新签订的CEPA补充协议三,内地将进一步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并加强与香港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合作。
  CEPA的成就有目共睹,但这种作法是否违背国际贸易规则?作为历史形成的特殊情况,香港、澳门和台湾虽然属于中国领土,但却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独立成员,形成中国在WTO中“一国四席”的独特景观。在此情形下,内地给予香港、澳门比其他WTO成员更为优惠的关税和非关税待遇,是否有违作为WTO规则体系基石的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原则?
  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WTO协定允许成员之间签订区域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建立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 FTA),在区内实行更为优惠的贸易安排,并成为多边贸易自由化和非歧视原则的一个例外。WTO诸协议中有关FTA的规定主要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这些规定的内容包括授权和限制两个方面。从授权方面看,GATT第24条允许成员设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在区域内实行更为优惠的关税措施; GATS第5条允许成员订立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这两个条款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都是在不提高贸易壁垒总体水平的前提下,便利协定参加方之间的贸易,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从限制方面看,GATT和GATS对FTA有一些约束性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FTA的建立不能降低区域外成员的待遇;也就是说,对区域外成员的征收的关税或施加的条件不能比建立FTA之前更高或更严格。这是FTA同WTO多边体系共存的基础,是确保区域一体化不致对WTO多边体系构成障碍乃至威胁的关键。另外一条重要要求是,FTA的参与方必须实现区内实质上所有(substantially all)贸易的自由化,以防止WTO成员利用该条款仅就某些特定产品给予优惠待遇,而非真正实施自由贸易,借此排除或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进入其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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