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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缺位之诉讼

  三、公司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行使的方式
  法律实务中,公司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使形式上一般表现为加盖公司公章和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其法理基础为上述分析的公司公章具有证明公司行为和代表人或代理人职务行为的效力。那么,是否公司行为的行使形式上必须为加盖公司公章和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呢?在回答此问题以前,先需要弄清楚公司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内容决定形式。民法通则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存续期间当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判断行为是否为公司行为在于意思表示,判断行为是否为公司法律行为在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公司法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会,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因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所形成的决议或股东会的授权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直接的意思表示。而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文件的意思表示,则是根据上述公章的证明功能推定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所以,公司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体现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表现形式可以为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授权、加盖公司公章等,因此,公司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使形式上不以加盖公司公章和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为必须,凡能体现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形式均为有效。
  四、公司公章缺位时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民事诉讼法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十八条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由此看出,公司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关键在于对公司的诉讼意思表示的认定,即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进行诉讼的意思表示是否为公司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认定。也就是说,公司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不是公司本身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固有的),而是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的资格问题,即其行为是否代表公司,是否为职务行为。虽然公司的董事长可以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公司的董事长仅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没有提供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授权等体现公司决定进行诉讼的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而且提供的起诉材料中法定代表人证明、诉状也没有加盖公章,根据上文关于意思表示的分析,当然不能确定董事长作出的诉讼意思表示就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不能确定董事长行使的诉讼行为就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而且提供能证明该诉讼意思表示为公司的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授权等体现公司决定进行诉讼的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等,便可以确定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在公司公章缺位时,如果公司董事长提起诉讼的材料中有决定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授权等文件,公司当然构成适格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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