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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套”不应注册为避孕套商标

“中央一套”不应注册为避孕套商标


刘道臣


【全文】
  “中央一套”可否注册为避孕套商标在社会上和知识产权领域引起广泛关注,笔者试从商标法的角度略抒管见,以就教于同仁。笔者认为,“中央一套”注册为避孕套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试析如下:
  一、“中央一套”四个字包含了“中央”一词,而“中央”除了表示方位外,同时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府的简称,是我国最高领导机关的简称。在日常生活中,用以表示方位,“中央”一词的使用没有任何限制。但是,“中央”如果出现法律性的名称或者用语中,其使用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等机构名称中的“中央”一词就是例证,一般性单位的名称是不能包含“中央”一词的。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除经授权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笔者认为,“中央”属于表明实施控制的官方标志,且是中国最高官方标志。因此,依据《商标法》上述规定,“中央一套”因此包含了“中央”这个最高官方标志,不应注册为商标使用。
  二、“中央一套”如作为避孕套注册商标侵害了中央电视台的在先权利,涉嫌不正当竞争。《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中央一套”是中央电视台第一频道的简称,在社会公众中具有极强的认知度和权威性。在社会公众眼中,“中央一套”就是中央电视台第一频道的专用名词,由于词所产生的权益应当由中央电视台享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名度”具有不可估量的市场价值,其权益应属中央电视台享有。笔者认为,“中央一套”商标注册申请人不过是想将“中央一套”的极高知名度嫁接到自己的产品上,是无偿占有他人在先权益的行为,有失诚信,涉嫌不正当竞争。
  另一方面, “中央一套”作为避孕套商标容易让人联想起避孕套的使用方式,涉及不宜公开的性爱主题,客观上对“中央一套”做了贬损性的解释。因此,将“中央一套”用作避孕套商标对中央电视台必然会产生负面影响,损害了国家电视台的应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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