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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之协助

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林锡尧:《行政程序上职权调查主义》,《当代公法理论》(翁岳生教授六秩诞辰祝寿论文集),月旦出版公司出版,第327页。
赖恒盈:《行政法律关系论之研究》,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第75页。
如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当事人被行政处罚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威慑力,对其他欲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人所产生的约束力,使该当事人在作为消费者时也受到了法律保护。
季卫东:《宪政新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dmund M.Morgan:《证据法之基本问题》,李学灯译,台湾世界书局第13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从刑事政策层面上否定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有拒绝协助之权利,他必须如实回答国家提出的问题。
宋英辉等:《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程序保障》,《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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