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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的标准及其实现

  (五)公共卫生权利得到基本的尊重和保护。包括:1.公民在愿意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有机会、有渠道了解公共卫生情况。[9]2.食品、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公民能够获得必要的、最基本的营养;[10]公共卫生服务市场有序、规范。3.公共卫生监督机构和预警机制健全,反应迅速;传染病报告漏报率控制在相当低的水平;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处理机制健全,事件的处理符合适当的程序。4.艾滋病和其他重大传染性疾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11]地方性疾病的发病率呈不断降低的趋势。5.工作环境、社会精神风貌良好。[12]
  上述关于健康权利的实践标准,只是健康权利在得到尊重、保护和实现方面最基本的要求,这些目标的实现也只能保证健康权在最基本的、最核心的层面上得以实现,因为这些标准是公民健康权利的底线。随着国家能力的增强,健康权的标准应当逐渐提高。
  三、健康权实现的国家义务
  健康权的实现不是自发的,为此除了公民要为自己的健康负有责任外,国家的义务是最值得强调的。由于健康权多表现为积极的权利,因此没有国家主动的协助和积极的干预,健康权要获得真正的实现几乎是不可能的。在一定程度上,公民健康权的实现水平取决于国家义务的多寡和轻重。为实现公民的健康权,国家须承担三大义务,即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
  (一)国家对健康权负有尊重的义务
  国家的尊重义务表现在:国家有义务不主动侵害公民的身体和精神健康,不干预公民为维持健康所实施的行为,不剥夺公民为维持健康所必需享有的权利,不查封、扣押公民维持健康所必需的生活用品,不妨碍第三人向权利人提供健康所需要的物品、服务和信息等等。
  (二)国家对健康权负有保护的义务
  国家的保护义务主要包括颁布法律、制定政策、建立基本制度以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具体体现在:
  1.国家有义务制定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确保公民的健康权。这包括:国家必须承认公民健康权的客观存在并通过立法表达国家的这种态度,[13]防止公民的健康权被忽视、被搁置,杜绝国家怠于承担责任的现象并防范来自国家的侵害;国家通过立法将必要的应有健康权转化为法定健康权,同时不断完善保护公民健康权的立法,赋予健康权以国家的权威并使其获得强大的执行力;[14]国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保障公民健康知识的获得,规范医药、卫生服务、保健品、食品和餐饮服务市场的秩序,[15]矫正民间有害健康的行为、习惯、生活方式等等。
  2.国家有义务制定确保公民的健康权政策。这包括:国家制定政策按需分配卫生资源,并逐渐缩小不同地域、不同人群间健康水平方面已经存在的差距;国家制定政策以加强对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制定方案减少职业病、地方病,防控艾滋病;国家制定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健康的倾斜性政策;国家制定改善食物结构、提高营养水平的长期发展战略;国家制定产业政策,扶植医药科技和产业的发展,控制有害健康的产业的发展,促进清洁生产。
  3.国家有义务建立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基本制度、基础设施。这包括:国家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国家建立适合国情的医疗保障制度;国家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监督和预警机制以及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机制,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程序。国家建立健康情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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