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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对当代中国公益法实践的观察与评论

  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公益上书的行动所指向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制度也并不具有很大的政治敏感性。在公益上书中,最具有政治意味的莫过于2003年俞江、滕彪和许志永3位法学博士上书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动了,因为它涉及到了政府长期以来可被视为不良人权纪录的实践问题。然而,那次公益上书之所以能够顺利提起并广为人知,在很大程度上可能要得益于"孙志刚案件"和"非典"出现后形成的良好舆论氛围。
  当然,某个领域的公益法实践是否具有政治敏感性并不能一概而论。例如,虽然目前就身高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就餐身份歧视、退休性别歧视、乙肝歧视而提起的平等权公益诉讼在政治上比较安全,但如果就政治身份(如是否中共党员、是否政治异议者)歧视而提起公益诉讼,那么可能又会另当别论了。另外,由于公益法实践高度依赖于舆论宣传,而掌握政治意识形态的党政部门对舆论宣传的尺度把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也决定了人们很难确定某些公益法实践是否以及何时会触及政府的敏感神经。
  不管怎样,目前公益法实践所采取的既尊重现有政治空间,又积极利用这种空间的策略还是非常可取的。公益法实践的目标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和平地逐步推进法治和社会的进步,因此,尊重现有的法律和政治秩序无论如何都是公益法实践的优先选择;在法律行动因遇到强力政治障碍而无法发挥作用时,尊重现有的政治秩序才是明智的选择。将法律行动故意政治化或者过于政治化既不符合公益法实践的宗旨,也无助于公益法实践的长期良性发展。
  (三)有效利用媒体宣传
  从目前已有的公益法实践看,公益法实践与媒体存在紧密关系是毋庸置疑的,两者可以说形成了一种共生关系。媒体始终把公益法实践作为新闻的热点来追逐,而公益法实践者也经常利用媒体这个平台宣传个案的社会意义。公益法实践通过媒体的宣传获得了对其而言至关重要的社会影响力,从而使公益法实践从个案发展为运动,使公益法实践不仅收获了法律效果,而且还收获了社会效果。当然,反过来也一样,媒体也从中获益良多:通过对公益法实践的报道,媒体开辟了通过新闻报道参与社会变革的崭新途径。
  公益法实践与媒体能够形成这种共生关系,一方面说明人们试图改变中国当前所积累的、长期得不到改变的不合理社会和法律现象的愿望实在太强烈了,以至于几乎每次公益法实践都能获得公众的强烈认同;另一方面说明,当前通过法律途径推动法治完善和生活进步的障碍还非常多,以至于人们只能通过借助社会压力来实现这一点。从这个意义上说,公益法实践与媒体之间的这种共生关系既是中国公益法实践的幸运,也是一种悲哀。
  公益法实践与媒体形成的这种共生关系决定了目前的许多公益法实践很难避免给人留下"进行新闻炒作"的印象。对于那些被法院受理可能性非常小的公益诉讼案件(如姜妍、栾倩和张天珠三名考生诉教育部侵犯平等受教育权案)来说,尤其显得如此。在这个教育平等权的诉讼中,虽然当事人对案件的宣传进行得有始有终(从给最高人民法院寄发诉状到代理律师声称诉讼目的已达到不再采取其它法律行动),尽管案件本身所提出的问题也非常具有现实意义,但这种"诉讼"的形式仍然会让许多人觉得不像是法律行动,而仅仅是一次精心策划的新闻炒作而已。
  公益法实践给人造成的"炒作"印象还因为目前公益诉讼中普遍存在的"个人英雄主义"色彩而进一步加剧。目前绝大多数公益诉讼都是以个人为原告提起的,因而公益诉讼通过媒体宣传也造就了很多像"丘建东"、"葛锐"、"郝劲松"等这样的名人。这种与公益诉讼相伴而来的个人名声固然可能是提起公益诉讼者意愿之外的结果,然而,社会对个人从事公益诉讼的动机的怀疑确实也很容易使人们对某些公益诉讼的"公益性"产生怀疑。在这个"新闻炒作"成风的时代,公众的这种质疑是可以理解的。这种质疑既可能是从事公益诉讼者个人的烦恼,也是摆在公益诉讼事业面前的一个小小的烦恼。一方面,在目前的法律制度和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人最适合做公益诉讼原告,并且个人的兴趣和坚持对于公益诉讼的持久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目前情况下,要从事公益诉讼就必须进行舆论宣传,而这必然会使个人的名声鹊起。因此,无论对于从事公益诉讼的个人还是公益诉讼本身,既被媒体所成就,也为媒体所带来的声名所累。
  为了减少媒体宣传对公益法实践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以公益组织的名义或者集体的方式采取法律行动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方法。以公益组织的名义采取行动(如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书行动)可以有效地抑制媒体对个人的宣传,以集体的名义进行行动(如300青岛市民诉青岛规划局违法行政案、1611位公民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行动)也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即使以多个人的名义进行行动(如肖太福、涂红兵、陈占军、朱嘉宁四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书行动;王勇、李红卒和陈青松诉成都快餐有限公司粗粮王红光店就餐身份歧视案)也可以大大减少人们对行动者个人的过分关注。当然,由于法律对于公益组织发动公益诉讼存在很大限制,并且集体行动还涉及到一个组织成本问题,因此在现阶段,还很难改变个人是公益法行动的主体的现状。
  五、结语
  公益法实践是一个具有高度实践性的事业,它是在大量实践者不断的试验、失败和创新中不断发展起来的,人们已经在实践中体现出来了高度的创造性。人们已经成功地制造了很多新的法律亮点,发现了很多典型社会问题,采取了很多有效的法律策略和宣传策略;他们用自己的实际法律行动测试了许多睡在法律汇编中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用精心选择的个案无情地揭露了各种不合理的法律制度、陈规陋习和社会问题;虽然经历了很多的失败,但在短短的时间内也取得了相当了不起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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