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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对当代中国公益法实践的观察与评论

  目前的公益法实践既是一场法律运动,也是一场名副其实的权利运动。在权利理论中,法律和权利经常只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法律是一种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一种主观的法。因此作为一个硬币的另一方面,大多数公益法实践背后都具有极为明显的维权动机。人们在采取公益上书和公益诉讼等法律行动时往往既试图揭露违法行为、改变不合理规章制度,也试图维护人们的法律权利,特别是人权。例如,人们上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可以说是为了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上书要求对《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平等权;人们发动"平等受教育权案"、"民工子女学校案"和"义务教育收费案"等公益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受教育权。通过公益诉讼,人们不仅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平等权诉讼浪潮,而且还开始尝试我们宪法还没有确认、但在国际人权法上已经得到认可的环境权公益诉讼。除了人权诉讼,目前正此起彼伏、旨在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公益诉讼也具有鲜明的权利运动性质。
  目前的公益法实践已经不再仅仅是个别的、彼此毫无联系的社会现象,而已逐步演变为具有鲜明自觉性、声势浩大的社会性运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出公益法实践的运动性质。
  首先,公益自觉性。尽管从表面上看,大部分公益诉讼的发动者或多或少都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但这种利害关系经常大大超越当事人个人的利益得失。除了乙肝歧视案等小部分案例外,在绝大多数公益案件中,个人利益得失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公益上书和环境公益诉讼这类与个人利益关系非常遥远的实践是如此,大部分其他类型的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如此。在许多当事人与案件似乎存在利害关系的案件中,这种利害关系往往是当事人自己为了适应现有的诉讼规则而故意制造或刻意"发现"的。那些具有法律背景的职业者或者学生所提起的公益案件几乎都属于这种情况。即使在那些与个人确实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如某些平等权诉讼),诉讼原告在明知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中,诉讼胜诉的希望微乎其微的情况下,能够知其不可而为之,这也不能不说明当事人具有声张正义的自觉公益精神。目前,有意识地发动公益诉讼或公益上书,已经成为当前公益法实践的一种主流。
  第二、相互呼应性。随着公益法实践的深入,不同公益法实践之间的呼应性质日益明显。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接连不断地提起平等权公益诉讼,很明显受到了先行者的激励;"孙志刚案"出现后,5位学者要求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上书与三位法学博士要求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上书也相互呼应。乙肝歧视系列案件更为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点。乙肝歧视第一案"张先著案"胜诉后,不仅大大激励了后来反乙肝歧视诉讼的开展,而且也激励了后来一千多人声势浩大的联名上书活动。针对铁路、公路、机场、银行等垄断性国有企业不合理收费的公益实践活动此起彼伏,其相互激励的意味也非常浓厚。
  第三、广泛参与性。从参与公益法实践的主体看,毫无疑问,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占据了主导地位。由于公益法实践是以法律行动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律师、法律院校和研究所的教师或研究人员、法律专业学生成为公益法实践的主体是理所当然的,这也是公益法实践具有自觉性的重要体现之一。但是,当前的公益法实践之所以已经可以称得上是一场社会性的法律运动,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它从来就不仅仅是受过法学专门教育的法律人参与的法律行动,它从一开始就具有非常广泛的群众性。例如,在各种公益上书活动中,尽管很大一部分发起者是法律人,但也不乏像盛洪、王海、司马南这类法律界外的名人以及像王淑荣这类默默无闻的普通村干部;在反对乙肝歧视的上书活动中,虽然人们宣传建议书时突出了以何家弘、章剑生这些法学教授为首的法学家身份,但其网上签名的性质决定了其参与者必然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在公益诉讼中,普通公民的参与热情也非常高昂。环境公益诉讼中的300青岛居民和杭州农民陈法庆,"平等受教育权"案中山东青岛姜妍、栾倩和张天珠三名考生,消费者权利保护系列案件中的中学教师王英、普通消费者朱雀翎、记者喻山澜,"退休性别歧视案"中的周香华,反乙肝歧视系列案件中的大部分当事人,他们都是具有强烈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普通公民,正是他们的参与,才使得公益法实践能够成为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律运动和权利运动。
  第三、初显专门化。在这种方兴未艾的公益上书和公益诉讼热潮中,有一个现象特别值得注意,那就是出现了一批热心公益法实践的个人和机构。到目前为止,发起两起以上公益诉讼的人已经有不少,像葛锐、郝劲松、陈法庆、李刚、丘建东、胡凤滨提起的公益诉讼都已经超过两场,其中,郝劲松和丘建东已经连续发起了五起以上的公益诉讼或公益上书活动。除了这些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热心人士之外,我们也不应忽略那些一直为公益诉讼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界人士。如上海交通大学的周伟教授就长期支持平等权诉讼,现在他至少已经代理了四场平等权的公益诉讼(其中包括"张先著案")。此外,专门从事公益法实践的机构的出现也是一个特别值得令人期待的事件。2003年8月,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公益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成立,它已经代理了诸如"民工子女学校案"、"铁路强制保险案"这些著名案件。值得说明是,"铁路强制保险案"虽然名义上是由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但实际上它是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所集体精心策划的案件,而2005年8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请求对<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的活动则直接是以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的。这些长期从事公益法实践的个人和机构对于目前公益法实践能够从个别行动演化为普遍的法律运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正是它们的不断推波助澜,才使得公益法实践活动始终能够保持一定的热度,使这场法律运动能够长期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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