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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对当代中国公益法实践的观察与评论

  (9)"铁路强制保险案":2005年9月27日,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的黄金荣以北京铁路局未告知原告车票中含有2%强制保险费、未告知保险人的行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将其告上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该案一审二审均败诉。
  (10)"发票"系列案:1)2004年8月8日,郝劲松以国家税务总局未在法定期间内,就其向举报中心递交的火车上消费不给发票的举报材料做出回复属于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一审败诉。2)2004年5月18日,郝劲松以地铁公司未提供如厕发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12月10日,西城法院判决地铁公司给郝劲松出具面值为5角的发票两张。同时,地铁公司当庭向郝劲松致歉;并表示复八线的移动厕所将全部配齐发票。3)郝劲松以在火车上用餐消费索要发票未果为由,将北京铁路局告上了法院。2004年11月28日,一审法院驳回了郝劲松的起诉,理由是郝劲松不能证明自己索要过发票。二审维持原判。4)2004年11月8日,郝劲松以在北京站购买到丰台的2.5元火车票,在退票时被收取2元退票费无正式发票为由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一二审均败诉。5)2004年12月,郝劲松以"北京地铁复八线站内无厕所而存在设计缺陷,乘客被迫使用收费厕所"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一审败诉。6)2005年2月18日,郝劲松以乘坐北京西至太原的N275次列车,在购买水果等物时索要发票未果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北京铁路局向原告郝劲松补开六十元正式发票。2005年3月,铁道部向全国各铁路局发出《关于重申在铁路站车向旅客供餐、销售商品必须开具发票的通知》,后北京铁路局所辖各次列车按通知要求,在所有的列车上都配备了发票。
  (11)"进沪费"案:2005年11月1日,法学博士李刚以上海市政工程局收取的外埠车辆"进沪费"行为违法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该案一审败诉。
  (12)"进津费"案:2005年7月6日,法学博士李刚以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收取外埠车辆"进津费"违法侵害自己合法利益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13)"首都高速公路不合理收费案":2005年3月,律师胡凤滨以只走了300米就收10元收费不合理为由状告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返还其10元钱并从此停止不合理收费的行为。该案一审败诉。2005年10月,胡凤滨又将发改委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市发改委履行法定职责,对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违规收费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一审也败诉。
  (14)"限制小排量汽车"案:2005年8月23日,律师李苏滨驾驶排量1.0升的夏利车驶经长安街时,被交警以"违反限制通行规定"为由罚款100元,他以"违法行政"为将北京西城交通支队告上法庭。北京西城法院受理了此案。2006年1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不得出台专门限制小排量汽车的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措施。清理有关限制性规定的工作必须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同日,原告李苏滨到西城法院撤回诉讼。
  二、性质
  上面列举的只是我在有限时间内所搜集到的一些比较有影响的公益法实践活动。这些实践活动既具有法律行动的属性,但又具有超越个案的价值,有些甚至还以制造一定的社会压力为目的。它们既有别于人们习以为常的法律行动,也又有别于人们通常认为的政治施压行动。例如,大多数公益诉讼的诉求与人们司空见惯的普通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的诉求具有很大的区别。无论是教育权诉讼、平等权诉讼、环境权诉讼还是消费者权利诉讼,其诉讼请求要么完全与起诉者自己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要么这种利害关系与诉讼的成本相比显得微不足道,并且还具有大大超越个案的价值和社会影响;公益上书活动虽然指向不合理的法律和制度,但它既不是人们所熟悉的政治抗议行动,也不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带有强烈个人利害关系的上访行为,更不同于目前体制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法律议案这类行为。那么应该如何来看待这些公益法实践的性质呢?我的看法是,目前的公益法实践已经可以称为一场日益兴起的法律运动。
  公益法实践是一种通过法律程序而采取的法律行动,但其目的都带有超越自身利益的色彩。无论是公益上书还是公益诉讼,尽管它们都是在法律制度范围内通过法律途径而采取的法律行动,然而其采取这种法律行动的目的并不在于仅仅获得个人权利的法律救济,而且还在于通过法律的手段揭露违法行为和不合理的法律、规章制度,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并促使国家机关认真履行法律职责。
  公益法实践首先指向的是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仅公益上书无一不是直接为了改变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且公益诉讼也经常以揭露不合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目的。在广西平南县5名代课教师诉县政府身高歧视案中,这些教师明确对对教师身高进行歧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进行了挑战;在周香华诉建行平顶山市分行退休性别歧视案中,周香华直接对规定男女退休年龄有别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提出挑战;黄金荣诉北京铁路局铁路强制保险案的最后目的也是为了揭露1951《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及1959年财政部和铁路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自1959年起由铁路接办的联合通知》涉嫌违反《保险法》的事实。
  公益法实践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揭露各种违法行为、敦促有关国家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公益诉讼的发动者一方面要揭露现实生活中司空见惯、普遍存在的各种歧视行为、乱收费行为、逃避税收行为、违法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又要敦促有关国家机关切实履行其在贯彻法律、惩罚、纠正违法行为方面的法定职责。很多公益诉讼实践者在提起揭露违法行为之诉后又提起了敦促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例如,葛锐在状告郑州铁路局厕所非法收费之后,又起诉郑州市物价局,要求其履行处罚郑州铁路局的法定职责。郝劲松就北京铁路局所属列车餐车消费不开发票行为提起诉讼后,又起诉北京东城地税局,要求其履行查处偷税行为的法定职责。此外,公益法实践不仅要敦促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且还要敦促国家立法机关也履行其职责。公民公益上书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于敦促国家立法机关履行其对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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