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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对当代中国公益法实践的观察与评论

  2、教育权案件
  (1)"平等受教育权案":2001年8月,山东青岛三名考生姜妍、栾倩和张天珠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他们声称教育部2001年作出的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平等受教育权,因为该计划对不同的省份限定不同的招生人数,这种限定使得不同省份的考生之间录取分数标准线差异巨大。最终,他们的案件材料被最高人民法院退回。当年9月8日,3位当事人通过律师宣布诉讼目的已达到,终止诉讼。
  (2)"民工子女学校案":2004年3月,创办北京行知打工子女学校校长易本耀以行政不作为为由状告北京市丰台区教委,要求其批准该学校。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代理了此案。该案一审、二审均败诉。诉讼结束后不久,丰台区教委批准了该学校。
  (3)"义务教育收费案":2005年6月,北京6岁的邹应来状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违法要求义务受教育人履行学费给付义务。原告声称,其于2005年6月11日年满6周岁的当日到被告人下辖的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小学报名入学,本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强制要求的公民受教育义务,却只有在被迫按被告人要求给付了人民币现金玖佰玖拾壹圆后才最终注册了学籍。原告的监护人认为,收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故诉请法院撤销市教委收取费用的行政行为,并在其管辖区域内实行义务教育免费的制度。西城法院以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3、环境保护案件
  (1)2000年12月20日,300名青岛市民以经过青岛规划局批准的在音乐广场北侧建立住宅区的做法,破坏了广场景观,侵害了自己的优美环境享受权为由,将市规划局告上法庭。他们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该案一审败诉。
  (2)2001年10月17日,东南大学法律系施建辉、顾大松两教师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声称观景台的建设"破坏了其享受自然景观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要求市规划局撤销对紫金山观景台的规划许可。法院未受理此案。但南京市政府在2002年2月自动拆除了观景台。
  (3)2002年6月,杭州农民陈法庆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杭州余杭区环保局告上法庭。他认为环保局没有对制造粉尘、噪音的石矿企业作出处理。法院最后认定了污染存在的事实,但又认为环保局已经作出过处理,因此判决驳回起诉。
  (4)2003年12月,杭州农民陈法庆将浙江省政府和浙江省环保局告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以环境污染跟原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5)2003年2月,杭州律师金奎喜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杭州市规划局为浙江省老年大学项目所颁发的项目许可证,保护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和社会公共利益。西湖区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4、消费者权利案件
  (1)"消费者知情权"系列案件:1998年,河南某中学女教师王英以某酒厂生产的产品没有标注真实成分和相关警示,是误导消费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请求法院判令酒厂在白酒的包装上写明"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并表明其真实成分。法院最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03年3月,消费者朱雀翎状告雀巢公司,声称被告未标注转基因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该案一审败诉。
  2004年12月22日,来自福建省的游客丘建东向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黄山市地名混乱,误导消费者,损害游客知情权。案件结果不详。
  (2)"三毛钱入厕案":1998年10月28日,葛锐状告郑州铁路局,声称郑州火车站高架候车室收取的"入厕费"于法无据。该案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3)"春运涨价案":2001年4月,律师乔占祥以铁道部关于春运涨价的《通知》未经国务院批准、未组织听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铁道部告上法庭,并将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列为第三人。该案一审、二审均败诉。2002年以后,铁路价格变动都进行了听证。
  (4)"工商银行乱收费案":2004年4月,《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工行宣武支行及工行北京分行起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要求第二被告工行北京分行停止执行自定的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标准,同时将新的补办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物价部门审批。该案一审败诉。二审法院判决工行宣武支行返还原告喻山澜补卡费69.2元及利息,同时驳回原告要求工行北京分行立即停止执行自定的补卡收费标准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工商银行决定,以前因补卡缴纳100元的其他消费者可凭交付凭证领取返还款69.2元及相应的利息。北京市发改委于同年4月发布《关于驾驶人信息卡补领换领收费标准的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牡丹卡)换卡、补卡的收费标准为30.8元。
  (5)"高架路不合理收费案":2004年10月,陶鑫良和斯伟江两律师状告上海延安路高架道路发展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自己没有使用高架路却被该公司强制收取了15元钱。案件审理结果不详。2005年2月1日,上海市政府宣布,取消延安路高架路收费。
  (6)"高速公路不高速"案:2004年8月4日,法学博士宋德新以"高速公路不高速"为由状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二审调解的结果是,一审被告道歉,原告放弃10元钱赔偿请求。2005年3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明确规定,如果高速公路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应当责令其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向社会公告。
  (7)"出租车空驶费"案:2005年7月,律师熊武因认为北京金巢公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出租车里程超过15公里后多收取的50%的空驶费没有法律依据而向法院起诉。一审败诉。
  (8)"机场建设费案":2004年9月3日,丘建东以机场建设费收费违法为由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厦航返还建设费5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场建设费的征收主体是政府,而厦航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委托,代为收费,应属于合理收费。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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