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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对当代中国公益法实践的观察与评论

  5、2004年12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生郝劲松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他认为《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有关退票收费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违反了《宪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要求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
  6、2005年8月2日两位法律专业毕业生杨涛和王金贵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他们声称作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作为行政法规的《婚姻登记条例》与作为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之间彼此都不一致,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后两者进行合法性审查。
  7、2005年8月3日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请求对<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改建议书认为,《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及33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于2005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通告》,允许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这个通告改变了北京市原来试图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政策。
  此外,除了上述这种要求对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上书之外,现实生活中还出现了两种比较新型的上书活动,即向立法机关提交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建议书和立法建议书。2003年5月23日,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学者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就孙志刚案以及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2005年3月10日,王海、秦兵、舒可心、韩冰和司马南五位公民向全国人大提交包括《关于尽快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多数人诉讼制度的建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建议》、《关于颁布<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组织法>的建议》和《关于尽快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的建议》在内的8份法律建议书。
  (二)公益诉讼
  相对于公益上书,公益诉讼无疑要广泛和深入得多。我国的公益诉讼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但真正达到规模化程度则是在进入新世纪以后。到目前为止,公益诉讼呈现的主要类型有:
  1、平等权与反歧视案件
  (1)"就餐身份歧视案":2000年5月,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王勇、李红卒和陈青松起诉成都快餐有限公司粗粮王红光店对就餐者进行身份歧视。该案一审败诉,二审获部分支持。
  (2)两个"身高歧视案":2001年12月,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蒋韬起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招录行员时进行身高歧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005年下半年,广西平南县李凤玲、黄坤红、农华玲、黎雪玲、农文秀5名女代课教师参加全县招考聘用小学教师考试,因为身高不足1.5米而遭淘汰。她们认为自己受到身高歧视,遭受了不平等的公民待遇,遂将县政府告上法庭。结果不详。
  (3)"公园门票地域歧视案":2002年7月,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张家祥等8人诉峨嵋山市峨嵋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收取门票时存在地域歧视。法院驳回起诉。
  (4)"退休性别歧视案":2005年8月23日,建行平顶山市分行周香华女士以其单位强制其55周岁退休行为涉嫌退休性别歧视为由申请平顶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裁定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同时认为,关于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与我国宪法和国际公约相抵触的问题,不属于仲裁委的受理范围。2005年10月28日向湛河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但法院最后判决驳回起诉。
  (5)"就业年龄歧视案":2005年11月,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生杨世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人事部以其超过35周岁为由拒绝受理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拒绝受理。
  (6)"省籍地域歧视案":2005年4月15日,河南律师李东照、任诚宇状告深圳龙岗公安分局在辖区内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字样的横幅侵犯了其名誉权,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5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歉意。2006年2月初,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原告、河南籍公民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原告任诚宇、李东照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表示谅解,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7)"乙肝歧视"系列案件:2003年11月安徽芜湖考生张先著起诉芜湖市人事局招录公务员时存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该案一审胜诉。此案被称媒体称为"中国乙肝维权第一案";2004年10月,乙肝病毒携带者朱小艳状告江苏省铜山县人事局,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该案被媒体称为"江苏首例乙肝歧视案";2005年5月31日,湖南娄底考生常路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省国税局在招录职工时对携带乙肝病毒的人进行歧视。该案一审败诉。2005年6月,一位姓王的先生状告深圳航空公司在招录职工时对乙肝"三抗"呈阳性的人进行歧视。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该案被媒体称为"北京首例乙肝歧视案";2005年9月,郑州考生白小勇状告河南财经学院在招生过程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进行歧视,该案被媒体称为"全国首例高招乙肝歧视案"。最后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河南财经学院将于下学年接收白晓勇为本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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