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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批判——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哲学思考

  其三、除了对静态的法律现象和动态的法律实践进行反思性考察以检讨其利弊得失的同时,道德对法律实践的批判还把锋芒指向静态的法律现象和动态的法律实践所体现出来的,作为其内在灵魂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可能是经济上的、可能是政治上,也可能是文化上的,但本质的内核是而且只能是道德上的、伦理上的,否则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必然陷入危险的境地。纳粹时期,纳粹分子所颁布与实施的一系列的伤天害理的法律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道德对法律精神和原则的批判是道德对法律实践进行的所有批判的根本和核心,具有本源性。
  通过以“法律作为制度的道德”为前提公设进行法律实践的道德批判所形成的法律的实践理性,不仅仅意味着法律实践手段的功利性,而且意味着目标的价值性选择。这种目标价值性不同于从人的需要、情感、愿望、兴趣和意志等非认知理性的心理体验和心理状态的角度来理解的价值,也不同于将价值与主体、客体以及主客体关系独立开来的抹杀其内有本质联系的近似于宗教幻化般的超验价值,而是建立在主体之间的关系的客观性基础上,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与完善为终极的生存价值。
  首先,通过对法律实践进行道德批判所形成的法律实践理性所体现的价值是在充分尊重人的基本权利的前提下,通过人们比照作为批判前提的道德,实际处理人际利益关系而生成的。人的一系列的法律实践活动都是法律实践理性的载体。因此,法律实践理性所体现的价值不是对客观效用的简单确认,而是法律实践主体通过法律的形式对这种客观效用的确认。
  换句话说,经过对法律实践进行道德批判而形成的价值是对应然道德所体现的客观效用的法律化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价值。
  其次,通过对法律实践进行道德批判所形成的法律实践理性所体现的价值是以法律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表现出来的。在学理上,学者们普遍接受的是将正义分为实体主义和程序主义。这两种正义是“互为前提和基础、互为支撑和保障的,在理论认识上将二者分开并不表明,也不能在法治实践当中把二者分开并确定谁先行后行的次序”。[27](P10)道律对法律实践的批判是从这个两个层面着手的,任何重实体轻程序或重程序轻实体的作法都是对法律实践理性的一种异化。因此法律的实践理性所体现的价值是通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来为人们所感知的。
  最后,通过对法律实践进行道德批判所形成的法律实践理性所体现的价值是给具体的法律实践确定的一个批判的尺度。一个法律或是符合技术标准的具有完美形式的体系,或是符合功利标准的具有效率的运行过程,或是两者都符合也不一定是一个完善的法律。因为法律还必须具有其所形成的法律的实践理性。这一批判的尺度是不以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为基础的,而是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所体现的人的终极道德为基础的。
【注释】*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2005届硕士生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1](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5]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6]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7]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8](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9]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10]孙莉:德治与法治正当性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2(6)。 [11]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12]孙莉:德治与法治正当性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2(6)。 [13] 参见姚建宗:法哲学批判与批判的法哲学[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1)。 [14]孙莉:德治与法治正当性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2(6)。 [15]马长山: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其实践把握[J],法学研究,1999(1)。 [16]马长山: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其实践把握[J],法学研究,1999(1)。 [17]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18](法)让·马克·恩克德: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J]王雪梅译。外国法译评,1997(2)。 [19]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2)。 [20]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2)。 [21]马长山: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其实践把握[J],法学研究,1999(1)。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4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23]马长山: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其实践把握[J],法学研究,1999(1)。 [24]法律道德批判的前提批判或自我批判,主要是由法学理论工作者来完成的。它通过在对法律作为制度的道德进行自我批判与反思的基础上不断地对法学理论体系给予重新思考与审视,以揭示作为其出发点和理论公设的内在矛盾性、狭隘性、片面性和新的发展的可能性。关于法律道德批判的前提批判,我将另拟文章加以专门论述。参见姚建宗:法哲学批判与批判的法哲学[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1)。 [25] 参见: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2。] [26] 以下论述参见姚建宗:法哲学批判与批判的法哲学[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1)。 [27]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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