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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批判——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哲学思考

  到了现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西方法学的领域中,新自然法学进一步兴起,它抛弃了自然之类的虚构,直接诉诸于道德。最有影响的人物是朗·富勒(Lon·L·Fuller),他继承了西方历史上世俗自然法思想的理性传统,但他的自然法学说显然不同于以往的自然法学说。他不仅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而且强调法律本身的存在也必须以一系法制原则为前提,这些法制原则就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即“程序自然法”。[4](P54)所谓法律的内在道德(dinner morality) 是指内含于法的概念之中在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的过程中对法律和官方行为进行评价的善恶标准。它包括法律必备的八大因素,即八大法制原则:法律的一般性或普遍性(generality);法律的公布;法律可预测性或不溯及既往(retroactive);法律的明确性;法律不存在矛盾;法律具有稳定性;官方行为和法律的一致性。与此同时,法律作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必须具有“外在道德”(external morality)。所谓外在道德,是指法律必须符合社会的道德追求和理想,也就是法律的实体目标。他认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是互为影响的,其中一方的败坏不可避免地会使另一方也趋于败坏”。然而,“在极为广泛的道德范围内,法律的内在道德,即法制原则,可以为法律不同实体目的,即不同的外在道德服务。对这些不同的实体目的来说,法律的内在道德,仿佛是保持中立的。”[5](P64)富勒还提出了愿望的道德(morality of aspiration)和义务的道德(morality of duty)愿望的道德是关于幸福生活,优良和人的力量的充分实现这些方面的道德,换句话说,这种道德是人们的较高的道德追求,其实现的目的是“人之为圣人”;而义务的道德是指一个秩序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基本原则。这些道德是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其实现的目的是“人之为人”,义务的道德近似于法律。如《圣经》中所载的“十诫”,即不许杀人、不许奸淫、不许盗窃等等。我们常说:“法律是道德的最底底线”,也是从这个层面来讲的。
  然而,自然法的理论,也有难以避免或无法解答的理论困惑:首先,自然法学者宣扬的道德是永恒的、抽象的、虚幻的假设的道德规则,这类道德规则并不是在具体的时空场境中生成的;其次,自然法学者没有也无法在理论上彻底化解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混同而最终不得不承担破坏法律统一性的风险。换句话说,自然法学者必然把法律引入道德的“胡同”,使法律最终失去其生存的“息壤”。最后,道德作为法治的一个必备要件,那么,道德的合理与否又该由谁来证明,这势必会使道德的批判功能丧失。
  立基于自然法学派的上述诸多困惑与担忧,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内在联系。著名实证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点,是另一回事。”[6](P85)纯粹法学的代表人物凯尔逊在《法律与国家概论》一书的序言中,否定了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他认为,纯粹法学“旨在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他认为“科学法律的定义没有任何政治、道德的内涵,摆脱任何主观的价值判断,它仅表明法律是社会组织的一个特殊手段。也就是说,法律不是一个目的,而是一个手段,一个工具,能为任何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服务,不论社会主义法律,法西斯主义法律或资本主义法律,都是法律。因此,‘法律’是人类行为的一种秩序和社会组织的特殊技术”。[7](P156、163)。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哈特的新分析法学虽然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又倾向于靠拢自然法学派。在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基本论点是:“法律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发展,事实上既受特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理想的深刻影响,也受到一些个别人所提出的开明的道德批评的影响,这些个别人的道德水平超过流行的道德。但人们有可能不正当地对待这一真理,将它当作一个不同的命题的根据,即一个法律制度必须展示出与道德或正义的某些具体的一致性,或必须依靠我们有服从法律制度的道德义务这种广为流传的信念。此外,虽然这种命题在某种意义上说可能是正确的,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一个法律制度中所使用的检验特定法律的法律效力的标准,必须明示地或默示地包括对道德或正义的引证。”这也就是说,“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8](P181、182)因此,哈特提出了“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理论,即‘人的目的是生存。我们关心的是为了继续生存进行社会安排,而不是为自杀俱乐部进行安排。’因此,根据人性以及人类生存世界的事实的明显判断,也即公理就必须有某些行为规则,它们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因素”。[9](P195)我们从上面的分析不难发现,实证主义法学在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是在抽象的层面上进行的。因为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与道德都是具体的,法律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这也就是说,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逻辑上,法律的概念都内涵了道德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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