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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评议——寻求法律自身的学问

  在“中国旧法制底哲学的基础”一文中,吴经熊论及中国法律传统的诸般难题,感慨“原来关于此类问题,其答案绝对不能在法制以内去找,要在法制以外转念头”。[25]如果说,吴氏是在苟全性命于乱世这样特定的时代背景发出这样的感慨的话。那么,而今在和平的年代,建设法治的年代,法律与法学的发展依然要受到诸多法制以外因素的影响。如梁治平在1980年代以来的法律文化研究中指出:“处在这种情态之下,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26]而且,中国学者似乎已经习惯于这种没有法学界域的意识。典型者还如梁治平:“我并非有意要疏离于法学界,在我的头脑中,其实并没有什么‘界’,我很早就习惯于不按学科或者知识上的分类来给自己下定义。我只是想让自己成为一个学者,一个知识分子。”[27]而苏力从天时和社会经历等角度解释了为什么50岁这一代知识分子比他们之前或之后的知识分子都更容易成为公共知识分子。[28]他们在知识面上的开阔恐怕更多的是以牺牲专业化为代价的。而邓教授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之论似乎亦未逃脱此种宿命。
  法学家跨学科的知识背景与理论方法,固然值得认可与借鉴,并且现今的法理学已经超越了那种将法律视为单纯封闭体系的看法。开放的法律概念必然要求运用开放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要求将法律放到社会与历史的宏大语境中,在法律跟其他社会现象的交互联系中进行研究。而不是把法律从社会与历史中隔离开来。但另一方面,如所周知,法学跟医学一样,乃是专业性极强的一门学问。非得深入到法律本身,才有此方面的真正学问。如舒国滢之见:
  法理学家应当把自己当作是法律专家,其所建立和守成的是“法学家的法理学”,而不是哲学家、社会学家或政治学家、道德学家的一般理论。……法律专家对法律的批评首先应当是“体系内的”批评,实在法为法律专家提供了思考的起点和工作的平台,但同时也限制了法律专家提问的立场和问题思考的范围。[29]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吁求限定法理学的研究范围。[30]
  四、结语: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走向初探
  有关法理学向何处去的问题,本文的基本立场如上已经有所论及。这里作个总结。
  近年来,学者们就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很多观点。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那种以寻求法律自身学问为旨趣的研究路向。如有学者主张,以司法为中心,关注法律规范内部的学术、逻辑和技巧问题,是我国当代法理学的必然面向。[31]并认为中国法理学发展的重点在于从注重以价值呼唤为主导的法理学向注重以对规范的逻辑实证为主的法理学发展。相应地,中国未来法理学的发展重点,应是对法的规范的逻辑实证研究。[32]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对待规则、完成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的研究转换。[33]类似的还有主张“返回法的形而下”。但是很遗憾的是,我国法学家对法律的规范分析还停留在非常浅的层次上。规范分析的基本方法与技术还未被国内法学家所掌握。
  从总体上看,在法律体系完备之后,法律学识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保障判决及其他决定的正确性、以及通过司法过程形成新的规范和政策等方面。现代式法律教育和相应的研究包括两个方面:[34]一是实用精致的法律解释学积累。二是空灵的、创新的法学理论的探究。这主要以培养正义精神、促进法律体系的新陈代谢为目的,给自由的讨论留有充分的余地,鼓励学术上的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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