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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评议——寻求法律自身的学问

  相比之下,大陆的法学自始即摆脱了台湾法学研究的上述缺陷,但是却陷入到另一种极端情形。林端发现一种很有意思的现象:法理学、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这样的学术领域,在大陆与台湾的发展,会在学术会议的议题选择上,客观反映出相当不同的问题意识与研究风貌来。粗浅说来,大陆采取比较宏观且容易跨出纯法理学的角度,即称之为“见林不见树”的研究取向(宏观的法理学研究);而台湾比较习惯于集中焦点在一个较小的题目上作研究的方式,即“见树不见林”的研究方式(微观的法理学研究)。在他看来,大陆学者的议题往往是完全超越了法理学的领域而进入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法律史与司法改革的各个领域,不但有强烈的科际整合性质,而且有明显的理论与实践作结合的考虑。此外还有多元的法律人关心法理学与单一的法律人关心法理学之对比。[22]
  在特定的社会思想背景下,我们的规范法学与法律方法论研究之学问自始即遭遇到理论上的尴尬:沦为人们通常批判的所谓“注释法学”。而这是在其本身还未曾获得完全发展的情况下所面对的理论境遇。这大概是在法律移植和法律现代化整体背景下,我国规范法学所不可避免所要遇到的障碍因素。
  因此,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讨论为契机,在中国语境下重新反省“注释法学”、界定“法理学的范围”,甚有必要。进而探讨以实证规范法学与近年来新兴起的法律方法论研究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自身的知识”的理论境遇、条件、前景(必要性与可能性)等问题,或许能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探索出一条现实可行的道路。就法学学科而言,我们的法(理)学研究的范围问题、学科性质、对象范围、研究方法等看似最基本的问题,其实还没有完全搞清楚。尤其是,中国法学语境中的“法理学的范围”之界定,需要我们从方法论上予以认真对待。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研究中有“方法”而无“方法论”。早在民国时期,蔡枢衡即曾指出过方法论对于法学的重要性。“没有方法论和方法论的正确运用,结果……充其量只有产生东扯西凑的解释论和常识论之可能。”[23]近年来,在引入西方法学理论时,我们固然要注意对其方法的运用而非单纯的介绍,更重要的是,对方法的运用还须提升到方法论的高度去进行反思和考虑。
  从方法论的高度反思,可以发现法律自身的学问一直都是我国法学所欠缺的。有关中国法学发展的重大问题往往来自于法律本身以外。法律以外的知识自古及今都对中国的法律和法学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当然,人们可以将此归结为中西思维方式有着根本的不同。中国古代的法律和律学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而这可以归结为中国古时逻辑学自身的不发达,人们一直所关注的毋宁是道德与人生问题。由此也型塑了古代法的基本性格。法律的系统化程度通常处于一种比较低的水准上。更重要的是,中国自古以来法律从未划清其与政治、宗教、伦理道德之间的严格界限,法律未曾获得过独立的地位。这尤其表现在司法中法律跟事实混淆在一起这种做法。故就国内的法学方法,王伯琦如此断言:“就我们传统思想的格局而言,既无虑会有概念法学产生,在我们今天的法律制度下,更可大胆放心。”“我可不韪地说,我们现阶段的执法者,不论其为司法官或行政官,不患其不能自由,唯恐其不知科学,不患其拘泥逻辑,唯恐其没有概念。”[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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