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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评议——寻求法律自身的学问

  三、论域上:中国语境中的法理学范围之界定
  除了上述讨论的时间、空间方面的局限外,其论域也没有深入到法律本身的领域。本部分将对此予以论证。
  如邓教授所言,“这本小书是对中国法学——严格上是指中国法律哲学——在后冷战时代的世界结构中的使命所做的一项前提性研究,更宽泛地讲,乃是对这种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身份”和未来命运的一种学术关注。”[18]从学科的角度上看,本书所讨论的乃是法律哲学的问题,是关于中国的法律哲学问题。从实质上讲,是“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的问题”。如作者所言“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乃是论者根据其对中国现实情势所做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建构起来的一种有关中国社会秩序之合法性的“中国自然法”。在他看来,中国法学重建当中最为艰难最为基础的工作便是建构起我们这个时代所要求的法哲学。因此,“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性质,它是被建构起来的,而不是被发现的,更不是对现实本身的描述。
  如果说从空间上,“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一语的侧重在“中国”,那么从论域上,其重心则又落在“理想”。无独有偶,台湾学者杨奕华亦以为,法学研究的第二个基本任务就是拟塑法之理想型式(theidealtypeoflaw),这是法学研究者责无旁贷的学术任务。因而在吴经熊法律三度论之外,添加了一个“最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向度——理想的向度。”在法的几个基本维度,即法的事实、规范(规则)、价值(理想)之中,“图景”范式显然属于后者。
  本文将依循美国法学家帕特森关于法理学所作的一个基本区分,即法的一般理论(generaltheoryoflaw)和关于法的一般理论(generaltheoryaboutlaw)。前者是关于法律的内在方面,后者是关于法律的外在方面。“法的理论”设定法律的范围,探讨法律的概念、术语及法律体系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关于法的理论”把对法律内部关系的研究扩大到对法律外部关系的研究,其中包括法律与政治、社会、哲学的关系。[19]如果帕特森的上述区分大体成立的话,那么法哲学(法理学)关于法的事实和价值(理想)的研究应当属于“关于法的理论(知识)”,只有对法的规范这个面相的研究才属于“法的理论(知识)”。
  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研究显然属于“关于法的理论(知识)”。在邓教授看来,“在一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仅在法律的视域中探究法律是不够的,还必须从社会发展的视角出发或者从社会发展与法制的互动视角出发去认识或阐释法律。”[20]显然,这是一种外在于法律本身的研究角度或立场。
  “中国理想法律图景”在法哲学背景下予以研究,这跟西方法哲学的研究旨趣也不无相似之处。后者所关注的乃是有关法的公平、正义的抽象问题。其共同之处在于:均旨在探求是有关法律的知识(aboutlaw),而非法律自身的知识(oflaw),尽管在研究方法上或许有所区别。
  在邓教授论文中所批判的四种理论中,法条主义恐怕是最接近于“法的理论(知识)”。从篇幅上,论文对“法条主义”的批判跟对“权利本位论”的批判相差无几。均是两三页的分量。从内容上,对法条主义的批判似乎并没有把准脉,乃是拿着惯常人们批判概念法学的路子来批判。并且在批评过程中也没有援引详实可靠的文献。邓教授所批判的法条主义,在台湾也有类似的研究。跟大陆相比,台湾法学积淀下来的法教义学传统较为浓厚。以至于不少部门法学者欠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研究意识。故有学者针对学界在法释义学方面的研究较为昌盛,而对法理学或者法哲学较疏离与漠不关心这种现象指出:“如果一国之法律人普遍缺乏法理学层次之反省与思考,则该国之法文明长期而言必将沦为法律文字之不规律操弄”。[21]这就要求法律家和知识界相互破除彼此之间的隔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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