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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评议——寻求法律自身的学问

  蔡枢衡在批判近代法学的弊端时尖锐指出:现代中国法学使人看不起的原因很多很多,法学自身之贫困却是重要因素之一。由此他分析和批判了法学中存在的形式主义、超形式主义和刀的外语观这些现象。[12]可以说,这也是派生性法学之本质特征的必然体现。也许是战火连天的原因,蔡先生的这些总结批判,当时似乎并未引起学界的注意。几十年来,不论是大陆还是台湾似乎都没有人再道及这些尖锐批判。80年代“法学幼稚”在大陆流行,也未见有人说一声:这一流行语,早在半个世纪以前就已一字不差地出现过。[13]可见,20世纪中国法学界尚未对自身进行系统、认真的清理。蔡枢衡在解放前即曾谓:“数十年来的中国法学和裁判,没有完成发现完全而正确妥当的法律,以为法治创造基础之任务。当作今后法治基础的完全而正确妥当的法律之发现,还是法学和裁判的使命。严正而深刻批判过去的法学和裁判,便是完成这个使命的出发点。”[14]要批判首先即得有个理想或标准。可见,类似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样的理想标准,早在民国时期即已经成为某种极其可欲的东西:法学家可依此克服其时法学之弊端的难题。所以有学者如此感慨:
  “不论人们对中国法理学怎么期待和规划,我个人认为当代的法理学人实际上还是在完成吴经熊那一代的学者尚未完成的使命。平心而论,新生代的法理学者,无论个人资质、家学渊源、国学功底、游学经历,其实还没有超越民国时期的学人,可能还自叹弗如。”[15]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学有其独特的时代背景,当然无法跟现今同日而语。今天的中国法学是在全球化轰轰烈烈背景下发生的。这两个时期的法学有相似也有差别。相似点在于我们的法律与法学均需要应对深刻的历史变革与社会转型,同样面临着严肃的民族国家的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更重要的是二者的不同。前者时期决定性的是军事与政治方面的考虑,而现今更多的是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因素。尤其是随着中国加入WTO等国际组织而进入世界体系以后,如作者所言,我们所关注的中国,已经不再是一个地理意义上的孤立的中国,而是一个世界结构中的中国。如梁治平所言:
  “尤其是在今天,历经将近百年的实践、反复和波折之后,中国法律及法学发展中的‘移植’问题所具有之复杂性已非世纪初时情形可比,现代性之概念本身也已经遭到质疑……因而这种情形确实向新一代法律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必须对于自己置身其中的世界的复杂性保有足够的认识,对自己运用的知识有真正的自觉,更在解决现实问题时大胆和富有创造性,否则,他们必无法成功地应对时代的挑战。”[16]
  就此而言,“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范式的理论意义也显现出来,尽管其所昭示的问题在历史上即已存在。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19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的提出,我国法理学界出现了一系列关于法的价值与法律理想的观点。除了在文中论及的“权利本位论”,如刘作翔关于“法律的理想”的研究,[17]也值得跟“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行对比。在很大程度上,前者还停留在现代化的历史使命上去吁求法律的理想与价值。而邓教授的论文自始即已经超越了“现代化范式”。这也注定了这两种“理想”从内涵上有根本的不同。另外,二者所使用的理论资源也不一样。唯一相同的是,均对未来真正的法律与法学的美好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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