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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评议——寻求法律自身的学问

  二、时间上:欠缺历史维度的“理想图景”
  这里把视角转向时间向度。从时间上,“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恐怕是一欠缺时间向度或缺乏历史维度的概念。所以,在此拟将其放在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脉络中进行考察。
  邓教授在论文中对中国法学中具有重要影响或者仍具有重要影响的四种不同甚或存有冲突的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和“本土资源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批判。认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一幅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而无力引领中国法制/法律朝向一种可欲的方向发展,实是因为中国法学深受着一种所谓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并最终导致了中国法学总体性的“范式”危机。由此他认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邓教授的论文突出了以国内法学家既有的研究成果与观点对几十年来的法理学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做了总结和评价,得出其结论。属于对我国现今法理学思想史的研究。
  不过应当指出的是,中国法学发展自始即面临着法律移植与现代性这样的难题。如果不把中国法学放在一个世纪以来的整体发展通盘背景下进行考察和反思,而仅仅着意于近二十多年里出现的几种理论模式,其局限性恐自不待言。尽管如邓教授所言“我所旨在揭示和批判的,在根本上讲,乃是某种特定的“知识系统”(在本书中是指在1978年至今26年中的中国法学这一知识系统)”,然而必须指出这种思考方式的局限性。仅仅回溯了26年来的法学研究,在时间范围上嫌小。以此来评判中国法学的得失有其不可避免的视域上的局限性。而且,采用其经过界定的理论范式无形中也遮蔽了我国法学历史发展与经验事实的丰富性,无法全面展现我国法学发展的脉络以及走向。其论文中所作类似的主张或批判,历史上似乎已经存在。如庞德来华考察中国法律制度与法学教育后即曾指出,中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传统,不宜改弦易辙,另起炉灶。他还指出,改习美国制度将要遇到的种种困难很可能导致事倍功半,得不偿失的结果。如果要检讨中国法学,拟从中发掘出真正有价值的经验教训,藉以为今日之诸如“向何处去”的疑问提供有说服力的解答的话,非得放在百年来我国法学发展的语境中予以通盘考量,而不可能仅仅从中割取近20多年来进行考察;即便是做了这样的考察,其说服力恐怕亦有限。其实,“自1978年始至今所存在的根本问题”并不是一个新问题,而是一个历史上即已经存在的未决问题。邓教授论文的反思的时间范围,应当溯及到民国时期以来的法学发展。从这种意义上看,这篇论文缺乏历史维度的思考,尽管他高度重视中国经验。其实,那种批判在民国时期既已出现。由此也凸显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之不足,使得这个理论范式无形中打了折扣。
  民国时期,整个西方法学正处于激烈变动当中,而国内法学则处于形成当中。李贵连在“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一文中乃谓中国近代基本上没有自己的法学,即没有中国人用中国语言,以中国传统、中国社会为背景,“融合中外法理”,阐述中国近代自己的法意与法制的法学。即使是吴经熊这样的有着世界影响的我国法学家,也不过是对西方法学模仿得比较像的,“难以算得上汉语文明法律智慧的代言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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