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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评议——寻求法律自身的学问

  一如千叶正士所提出的创造“一种服务于第三世界的新的法学”。[6]邓教授提出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重要法哲学范式。它表达了期盼真正的中国法律与法学的诞生之愿望。无独有偶,许章润使用“汉语法学”一词,或“现代汉语法律文明”。具体而言,“现代汉语法律文明”所指的是:一种以中国人生与人心为背景为内容的法律之道,一种提供了现时代条件下这一方水土的生存智慧的法律智慧,并且是以汉语为工作语言和物质载体的关于法律的思想、学说和知识的系统。[7]尽管其尚未最终成型,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于法学家的理想之中,但是毋庸置疑,这种理想已然有了一定的现实基础,因而亦有呼之欲出的可能性。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提出,对于我们重省法律与法学的关系也甚有助益。长期以来,我国有法律而无法治,有法而无法学。在很大程度上,这是由于中国法学跟中国具体时空下法的内在关联被割断了。《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中国法学26年来的批判,实际上把那个被遮蔽的、被无视的、被忽略的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的问题开放出来,使它彻底地展现在中国人的面前。法学的目的是致力于人的生活,具体地说,是要致力于中国人的实际生活,因为只有贴近生活的法理学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就此而言,对中国法学26年来的这种批判的确深中其要害。
  不过,仅就空间意义上,“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范式亦有其局限性与不足。
  首先,其中的“中国”一语显得似乎过于笼统、抽象。尽管邓教授十分重视和强调界定“中国”,强调identity,但毕竟欠缺在具体法学语境下的理解和考量。相比之下,许章润的提出的“现代汉语法律文明”或者说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多向度的现代汉语文明法律智慧”似乎更为具体允当。因为除了邓教授所论的中国与世界这个大的结构关系之外,中国法学的发展还将在独特的国内政治格局背景下来进行。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有法制景观已经显现。尤其是近年来,香港法院跟大陆释法方面的互动实践,台湾法律与法学作品的出版以及两岸法学家交往的日愈密切。凡此均为关涉我国法学发展前景的微妙而有效的变量。毋宁是,我们将在两岸三地互动格局塑造出中国法学的新知识图景。
  其次,邓教授在法哲学论域上所思考的是“法律理想”的问题,加上这个理想前面有“中国”这个空间词汇的限定,故“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一语更多体现的乃是基于法律移植和法律现代化方面的思考。尽管其对“现代化范式”持的是批判立场,而他所依凭的全球化与他所批判的现代化范式二者之间有如何协调?故有论者以为,他在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未能完全超越“现代化范式”。[8]
  最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彰显中国之主体性的同时,似乎也过分夸大了与西方的差异。依舒国滢之见:“我相信学问是跨文化的,真正的法理学之学问也不应区分其国别性和地域归属。在法理学领域中研究的问题、分析问题的概念与方法、基本原理有一些是共通的……。”[9]从实践层面看,当今不同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之间的融合与沟通,亦并非毫无可能。如日本在现代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之一即在于“善于学习”。如北川善太郎所指出的,外国法学理论的借鉴和接受对于日本民法以及民法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既是使继受法典实现合理化的必由之路,又是使经验得以学术化从而提高既存法律生活的品味有效方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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