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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评议——寻求法律自身的学问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评议——寻求法律自身的学问


焦宝乾


【全文】
  世纪之交,我国法律学人发出了“法理学向何处去”的疑问。[1]目的是为了系统分析我国法理学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法理学的使命与作用。近年来,学界也开始有意识的清理二十多年来我国法学研究的经验教训、利弊得失。与此同时,台湾同行也有类似的困惑和研究。[2]大体上,这种清理“家底”的研究路径有二:一是定量式研究,一是定性式研究。前者引入了国外流行的方法“从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统计出一些数字,比较客观的反映出中国法学研究的某种现状格局。[3]而邓正来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则是属于后一种研究。这种研究首先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知识梳理的工作,乃是以相对客观的方式来展现当下我国法律思想脉络,欲求对中国法学从1978至2004年这26年以来的思考和论争及其理论成果做出一种整体性的反思和追问,尽管给出的是一个没有完结的结语。无论如何,这在当下国内法理学界,都是非常重要的。读后给人以立意高远、论证严密、理路深刻的印象。
  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和时代挑战,我们要进一步推进中国法学研究,就必须展开严肃的学术批判,必须对同代学者的论著展开严肃的学术批判。秉持着邓教授一贯所主张这种学术精神,并本着约稿人的要求,本文拟从空间、时间和论域几个方面,着眼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个范式进行评论。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之疑问给出一个尝试性的探索。
  一、空间上:“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长期以来,西方法学已然发展出了一套复杂完备的概念与规范体系,并且在实践中被人广泛接受。因而往往被作为现代世界法学的基本模式。西方法亦被世界范围内的国家所接受。然而,尤其自二战以后,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继受法与固有法之间的冲突变得愈来愈明显。西方法文化的普适性遭到了越来越大的挑战。时下的西方法学不仅正处在法律价值和法律思想前所未有的危机之中(伯尔曼),而且更重要的是,西方法学实际上已无法用来担当正确评价建立在独特范式基础上的非西方国家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情形。
  自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学基本上受西方法学的宰制。正所谓“法意阑珊,不得不然”(许章润)。中国法学既有的概念、规则系统、研究范畴与方法论等,无一不是“舶来品”。甚至直到今天,“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依然发生于中国社会法律移植跟法律现代化这一语境下。
  不过,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抱着“中国问题”、“中国意识”的心态去审视和评判中国法学。如许章润所论:
  “虽然不明所以的‘与国际接轨’声浪甚高,但近年来汉语法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将对于法制的探讨置于中国语境下……这是文化自觉意义上的汉语文明法律智慧的真正觉醒,也是汉语法学当下的迫切任务。因此,对于“中国经验”的关注和阐发,已经是并且将永远是汉语法学的根本任务。”[4]
  因此,立足于中国社会背景,提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学术范式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学术价值和意义。如下将对这个范式的若干问题进行评析,并揭示其所存在的局限性与不足。而本节将首先分析其在空间意义上的意涵。
  针对26年来的中国法学,邓教授认为其在不予反思和不加批判的情形下便将西方现代法制/法治发展的各种结果视作中国法制/法治发展的当然前提,并因此使我们看不到中国法学(指主流法学理论)自1978年始至今所存在的根本问题,即中国法学所提供的并不是我所强调的“中国理想图景”,而是一幅“移植”进来的、未经批判的以西方现代性和现代化理论为依凭的“西方理想图景”。中国论者对西方“现代化范式”所表现出来的这种无批判意识或无反思性的“接受”,或者说“集体不意识”,就成为邓教授在论文中所要批判的重要对象。因此在不少场合,他总是一再强调要定义“中国”,追问“identity”。在他看来,[5]从中国出发重思世界结构中的“中国”,不仅要求我们关注中国,也同样要求我们关注世界——它既要求我们根据对他者的理解来认识“中国”,也要求我们根据与他者的合作或冲突来认识“中国”,因为“国家利益的再定义,常常不是外部威胁和国内集团要求的结果,而是由国际共享的规范和价值所塑造的”。总之,中国参与其间的这一世界结构,对中国的未来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有着一种并非依赖“共谋”而根据承诺的“强制性”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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