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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机关必须有独立执法权

反垄断机关必须有独立执法权


王晓晔


【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反垄断法(草案)》,这说明我国颁布《反垄断法》指日可待。《反垄断法》的颁布将是我国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我国《反垄断法(草案)》总体是不错的。在实体法方面,它不仅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企业合并,此外还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是因为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最严重的限制竞争不是来自企业,而是来自政府。草案中也有执法机关、执法程序以及违法后果等方面的规定。值得提及的是,草案在很多方面借鉴了发达市场经济的经验,如第2条中关于域外效力的规定,第45条中关于宽恕政策的规定,这些都是借鉴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经验。第10条关于垄断协议的豁免、第13条关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以及第14条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推断,这些方面都借鉴了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的规定。
  另一方面,草案仍有很多不足之处,如第17条关于申报标准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全球范围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其中一个经营者在我国境内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这个"集中"得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这个规定将使我国《反垄断法》对很多境外的企业合并行使不必要的管辖权。以可口可乐公司并购俄罗斯一个汽水瓶生产企业为例。如果可口可乐公司在全球的销售额和在我国的销售额均超过了上述标准,该公司即便在俄罗斯购买一个很小的企业,也得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进行申报。因为事实上这个企业并购对我国市场竞争的影响是极其有限的,甚至是感受不到的,这种管辖权就是过度的。然而,从全局的角度看问题,我国反垄断法草案中最有争议的问题是执法机关和行政垄断。
  多家执法必然产生纠纷
  《反垄断法(草案)》的最大问题是缺乏一个统一和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根据现在的情势,执行《反垄断法》的机构可能是商务部、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多家执法不仅会造成执法资源的浪费,执法机关之间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很多纠纷。我认为,《反垄断法》颁布之后,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反垄断法的规定应作出相应的调整,以便与《反垄断法》相协调。如果任何政府机构都不准备放弃它的管辖权和执法权力,这不仅妨碍建立统一和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也会给我国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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