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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若干问题刍议

“第三者责任险”若干问题刍议


司马当


【摘要】2006年7月1日前的“第三者责任险”与此后实施的“交强险”有何不同?出险后受损害的第三人能否直接向保险人主张权利?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第三人是否有效?在此“第三者责任险”向“交强险”“过渡”时期,各路学者众说纷纭,大有“剪不断、理还乱”之态势。笔者试图通过一起案例,梳理出一个较为清晰的思路来。
【关键词】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免责条款
【全文】
  案情:2005年12月13日,J市S公司向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F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F市公司”)为S公司的广本雅阁轿车投保,其中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7项险种,交保费6416元。其中第三人责任险赔偿限额20万元。2006年3月25日,驾驶员张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责。且张某的驾驶证为“隐瞒真实年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领的驾驶证”,“视为无效驾驶证并予以注销”。而张某申领驾驶证的时间为2001年7月,年龄15周岁,至事故发生之时,张某年龄已达20周岁。为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减轻刑罚,张某的亲属主动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计31万元。2006年4月10日受害人家属向T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太保F市公司赔偿第三人责任险20万元。2006年4月30日,太保F市公司向T县人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要求追加被保险人S公司和驾驶员张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此案引发五个问题:1、受害的“第三者”能否作为原告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2、第三人可否要求“重复赔偿”?3、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关于“无证驾驶”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4、2006年7月1日前的“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有何不同?5、保险人追加被告的申请是否合法?现在笔者逐一分析如下:
  一、受害的“第三者”可否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对于这个问题,经过几年的争辩和有关法院的判例,已基本明确,那就是受害的“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基于上述规定,自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作出支持受害的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2004)响民一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之后,全国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大都作出了相同的判决,法学界对此也都作了肯定的评价,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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