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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规则四十年

  第二,米兰达规则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方面是否走得太远,付出的代价太大?米兰达规则的原意在于通过强制警察实施米兰达警告,防止警察运用国家权力强迫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这相当于给警察戴上了一个“紧箍咒”。但是,另一方面,这又很容易发生因为警察的一个错误而放纵一个真正的罪大恶极的罪犯。“据合理统计,‘一般’的罪犯的重罪一年大体有10至20件。保守点说,假设逍遥法外的有罪被告,‘少’关押他一年,他平均一年会犯十件重罪,如果假设逍遥法外的每个有罪犯罪嫌疑人应当至少被囚禁18个月,这是最低估计,那么每次丧失的有罪判决会以十次新犯的重罪为代价。”这样看来,米兰达规则让人们付出的代价是不是太大了呢?当然,也有研究认为米兰达规则的实施并没有太大的影响美国警察侦查的效率。虽然是这样,但米兰达规则带来的放纵犯罪的这一后果,是肯定要存在的,就连联邦最高法院自己也是认识到这一点了,在迪克森案件的裁决中最高法院说:“诚然,米兰达规则的弊端是有可能使有罪的被告人逃避惩罚,但是经验告诉我们,国会1968年法案中提出的‘综合全部案情’的检验标准很难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统一掌握和适用。”从这里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呢:即最高法院似乎也在寻找合适的机会用更好地的规则来取代米兰达规则,现在之所以没有推翻米兰达规则,是因为最高法院认为“他们”还没有找到更好的替代品(虽然国会找到了)。在后来的判例中,虽然最高法院在很多案件中表现出似乎坚守米兰达规则的宪法地位,但最高法院的对待米兰达规则的若隐若现的削弱的态度也是导致米兰达规则风雨飘摇的原因之一。
  第三,还有一点是对米兰达规则的一个前提假设的质疑,即:除非嫌疑人被告知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之后明知地、自愿地和理智地放弃权利,否则在警察“羁押讯问”期间所作的一切陈述都属于第五修正案“强迫”的范围,因而不可采。关于这一推论是否成立也一直是大家争论的焦点。有很多情况是,虽然警察没有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米兰达警告,但警察并没有采取任何法律禁止的强迫方式强迫犯罪嫌疑人开口说话,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原因可能认为向警察说些什么对他有好处,即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出于自愿的,警察并没有剥夺犯罪嫌疑人的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特权,但按照米兰达规则的那个假设,这种情况下也认为犯罪嫌疑人受到了“强迫”。从这个角度讲,米兰达规则扩大了宪法第五修正案“强迫”的含义或说最高法院扩大解释了宪法第五修正案,这也是导致对米兰达判例受到攻击的一个原因: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对宪法作如此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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