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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规则四十年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要求法庭排除被告人的两次供述,因为第一次供述是警察违反米兰达规则取得的;而第二次供述则属于“毒树之果”。初审法院认为第一次供述可采,第二次供述不可采。俄勒冈州上诉法院认为两个供述都不可采。1985年3月4日联邦最高法院以6:3的投票结果作出裁定,推翻了俄勒冈州上诉法院的裁定。判决中表示:“在非法搜查的基础上获得的证据应该作为“毒树之果”排除,但米兰达规则只是一种立法上的推定,即在没有米兰达告知情况下获得的口供应被推定为非自愿的。即使该口供实际上是自愿作出的,法庭也应该排除。然而,把这种排除的做法延伸到后来经过合法程序获得的口供则是对米兰达规则的不符合宪法精神的扩大解释。”从一定意义上讲,艾尔斯达德判例给执法人员执行米兰达规则打开了一扇变通之门,或者说,艾尔斯达德判例实际上进一步削弱了米兰达规则的效力。
  (五)卧底警察取得的供述:伊利诺伊州诉伯金斯(Illinoisv.Perkins496U.S.292(1990))
  卧底警察派瑞斯与犯罪嫌疑人伯金斯在同一个监所里,派瑞斯问伯金斯有没有杀过人,伯金斯讲述了他曾经杀过人。伯金斯因此被指控谋杀。辩方提议由于交谈之前没有给予米兰达警告,应当排除该供述。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裁定排除该供述。1990年6月4日,最高法院裁决推翻原判认为:被告人与卧底之间的谈话不是在警察控制的氛围下进行的,不存在强迫供述。肯尼迪大法官说:“被羁押和官方讯问所产生的强迫危险是米兰达规则的前提。”本案不存在强迫的危险。最高法院通过本案说明,卧底警察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虽然违反米兰达规则,但也具有可采性。
  (六)米兰达规则的生死劫:迪克森案诉合众国(Dickersonv.UnitedStates,530U.S.428(2000)
  1997年,警察以涉嫌抢劫银行找到了查尔斯迪克森,警察对迪克森的讯问是以“随便聊聊”的方式进行的,并表明他们已获得搜查证就要对他的住宅进行搜查。由于迪克森知道他的住所中藏匿着作案时使用的手枪、面罩、手套以及经过染色的赃款,所以在警方没有告知米兰达权利的情况下,自愿向侦查人员作出了有罪供述。联邦法院认为,虽然供述是自愿的,但违反了米兰达规则,所以是不可采的。联邦第四巡回区上诉法院根据《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中规定的口供采用标准是自愿性,推翻了联邦法院的判决,认为本案中的供述是自愿的,所以是可采的。2000年4月19日,最高法院就该案举行了听证;并于同年6月26日以7比2的表决结果做出决定,推翻了第四巡回区上诉法院的裁定。最高法院坚持,就算供述是完全自愿的,因为违反了米兰达规则所以还是不能采纳的。迪克森案件是自米兰达判例以来对米兰达规则影响最大的一个案例。在最高法院做出裁决以前,很多人猜测米兰达规则这次很有可能被推翻。尤其是当伦奎斯特大法官作为代表发表法庭意见时,大家都认为米兰达规则危险了。因为伦奎斯特大法官属于保守派并且一直以来对米兰达规则颇有微词。但当伦奎斯特在法庭上宣读了米兰达警告后令所有的人“大跌眼镜”。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米兰达规则的胜利,但是,只要我们仔细阅读该案的裁定,就不难看出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做出这一决定时主要考虑的并不是米兰达规则本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是宪法级判例与国会立法之间的效力关系问题。可以说,迪克森案件是兰达规则经历的一次“生死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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