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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规则四十年

  (二)“公共安全”例外:纽约州诉夸尔利斯(NewYorkv.Quarles,467US649(1984))1980年9月11日,黑人青年本杰明?夸尔利斯涉嫌强奸,警察在犯罪发生后不久就发现了他,并对他进行了拍身搜查,发现他身上有个空枪套,警察便问他:“枪在哪里?”夸尔利斯用头点了点墙角的一堆空纸箱,说:“枪在那里。”随后,警察在一个空纸箱内找到了一支子弹上膛的左轮手枪。在这之后警察才向夸尔利斯宣读了米兰达警告,夸尔利斯表示放弃,并告诉警察枪是他的及在哪里买的。在审判中,辩护律师提出排除“枪在那里”和枪支所有权及购买地点的供述。前者是因为,违反米兰达规则,后者因为是前面违反米兰达规则行为的“污染”的“毒树之果”。初审法院、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州上诉法院都判决应当排除该证据。1984年1月18日,最高法院就该案进行听证,并于同年6月12日以6比3的决议作出裁定,推翻了纽约州上诉法院的裁定。伦奎斯特大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起草了裁定意见,认为“在本案这种情况下,‘公共安全’应该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在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要求嫌疑人回答问题的需要显然超过了遵循米兰达规则的需要。”因此,通过夸尔利斯案,确立了米兰达规则的“公共安全”的例外,美国最高法院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道路上后退了一小步。
  (三)“必然发现”例外:尼克斯诉威廉姆斯(Nixv.Williams467U.S.431(1984))
  威廉姆斯涉嫌在戴斯莫尼斯(DesMoines)诱拐并谋杀一个10岁小女孩,警察在戴文波特(Davenport)逮捕被告,并向其告知了米兰达警告。警察通知被告的律师要把被告带回戴斯莫尼斯(DesMoines),但不会对他进行讯问。这时州警察还未找到小女孩的尸体。在押解威廉姆斯回戴斯莫尼斯(DesMoines)的途中,一名警察对他说:“可能要下雪了,有可能使得找不到小女孩尸体,无法给她一个正式的基督葬礼。”威廉姆斯在听到警察的谈话后,自愿告诉警察尸体的位置并帮助找到了尸体。而此时,负责搜查的警察距离尸体的位置仅差2英里。辩方主张,作为被告供述的“毒树之果”的所有的证据都应排除,因为警察的讯问违反了被告的律师权。初审法院拒绝了该动议,陪审团裁决被告有罪。最高法院适用了“必然发现”原则,认为,就算没有被告的供述也必然会发现尸体,这样的证据不能被排除。
  (四)俄勒冈州诉艾尔斯达德(Oregonv.Elstad,470U.S.298(1985))
  1981年12月,两名警察来到艾尔斯达德家,以涉嫌盗窃罪对其实施逮捕,警察以“随便聊聊的方式”与艾尔斯达德交谈了一会,在这个过程中当然没有宣读米兰达警告,艾尔斯达德作了他在犯罪现场的供述。随后,回到警局后,警察向其宣读了米兰达规则,艾尔斯达德因先前作了有罪供述所以表示放弃并交待了作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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