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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损害赔偿是承担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来说,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四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民法中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给证券市场交易中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设定提供了法律和理论依据。那么,证券民事责任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责任呢?应将上述几类证券违法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来设定其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责任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而言的,是指欠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并适用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的无过失责任)的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10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四种实际上是物权效力的体现,即物上请求权;“恢复原状”是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中的一种;“修理、重作、更换这一条实际是适用于合同关系,适用于买卖、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的民事责任形式。”“赔偿损失”这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方式,既可以适用于侵权责任也可适用于合同责任,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支付违约金”只适用于合同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是适用于为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的民事救济措施。就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而言,显然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以外,其它的民事责任的方式都无法适用。而在能够适用的这三种民事责任中,最重要的民事责任方式就是损害赔偿,即赔偿损失与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的责任实质是法律强制民事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的一笔金钱,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因民事违法行为所受到的损害。因此,损害赔偿责任突出地表现了民事责任的补偿性,这一性质使损害赔偿责任区别于行政责任中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责任形式以及刑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形式。同时,由于损害赔偿金是民事违法行为人支付,因此损害赔偿责任也是法律对违反行为人的一种财产制裁,体现了法律责任的惩罚性质。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把对受害人的补偿和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两种作用有机结合起来了。所以,损害赔偿责任是民法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最常用与最有效的法律手段。证券欺诈行为一般给受害人造成的是金钱的损失,也就是说,受害人是在受到证券欺诈行为的情景形下,支付了比正常状态时更多的金钱买进了证券,或少获得了比正常状态时更少的价款。受害人向法院请求救济并不是希望获得被卖出的证券,或退回买人的证券,而是希望能够将自己多支付的价款或少获得的价款补偿回来。所以,针对这种损失法律上最有效的补救就是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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