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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

  二、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
  所谓证券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证券市场主体包括证券发行者、证券服务者、证券投资者与证券监管者四类。因而证券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一是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等证券发行者服务者之间的民事责任。二是证券发行者服务者与证券投资者之间的民事责任。三是证券投资者之间的民事责任。
  证券民事责任按主体关系可划分为上述三大类,而按证券违法行为的性质内容一般又分为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等。
  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是对证券市场资源扭曲分配之后的补救,反映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证券市场在分配某一经济体的资源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一个有效率的证券市场发挥作用是建立在“自由竞争”的假定基础之上的,而证券欺诈、操纵市场则是对“自由竞争”的反动,任其泛滥将扭曲资源的有效分配,破坏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民事赔偿制度可使扭曲的资源分配得以在一定程度上恢复。
  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是对投资者的保护。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要主体,如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投资者就会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证券市场也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因此,通过对投资者的民事救济实现对已经失衡的利益关系之整合,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多起证券欺诈案,如银广夏造假案、蓝田造假案、琼民源虚假报告等等,都是以无辜的投资者利益受损为代价的。近期发生变故的科龙电器,不但公司董事长被刑拘,股价也从2004年初的最高8.28元,一路下跌到2005年7月最低价1.58元,跌幅为81%,投资者损失惨重。
  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也是建立完整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的需要。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三种方式,各有分工,各有侧重,构成完整的体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重在打击和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剥夺其进一步实施违法犯罪的条件,恢复正常的交易秩序;民事责任重在消除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使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已经失衡的利益关系得以恢复原状,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救济,由此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体现补偿与制裁的双重功能。在对证券欺诈行为的制裁中,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的救济作用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可替代的,缺少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制度无法实现对受害方补救,也就谈不上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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