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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

  3、不法炒作
  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不法炒作是指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实践中的操纵市场行为常常伴随着信息披露中的实质性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即行为人以虚假陈述为相关证券的价格走势推波助澜,并由此不正当地控制价格并从证券交易中牟利,所以现行《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也同时禁止“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操纵。
  4、其它操纵行为
  所谓其它操纵市场的行为,是较上述操纵行为不太常见或不太典型的行为,通常包括,违约交割[10](即没有实际成交的意思而空报价格)、公司及其关系人买回自己公司发行的股份、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等。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只要证券市场存在一天,就会出现各种新型的操纵市场行为,我国《证券法》第77条第4项的“以其它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正是针对这种情形的兜底性规定。
  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是指欺诈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做出虚假陈述致使客户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主要有:
  1、违背指令:指证券商违背客户的交易指令为其买卖证券的行为。
  2、混合操作:指证券综合商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混合操作,即在有价证券交易中,证券综合商一方面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充当投资者的受托人而代客买卖,另一方面又是投资者的相对交易人充当交易一方而自己买卖。
  3、不当劝诱:指证券商利用欺骗手段诱导客户进行证券交易。
  4、过量交易:指证券商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在客户的帐户上翻炒证券的行为。
  与其它证券欺诈行为略有不同,欺诈客户多发生于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因此多为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之竞合。我国目前立法对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之规定仍过于笼统,还有待于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细化之。
  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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