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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基本制度与典型案例

  案例十:凯伊和几名男技工在后车间工作,公司承认后车间的工人比较粗俗,常开些低级下流的玩笑。凯伊声称,这些男技工总要在她身上摸来摸去,向她提些非分的要求;有的还摸她的髋部;还有的在她面前暴露自己;有一次,一个男技工用刀子顶住她的喉咙,威胁要用她的头撞地……法院认定,凯伊指称的骚扰事实属实。但凯伊本人也承认,在男技工跟她说“黄段子”、开性玩笑时,她也以“黄段子”、下流动作回应,还把色情杂志拿给一男技工看。这些说明,她积极参与了制造上述低俗气氛。因此,她指称此类言行“不受欢迎”是不可信的。此外,凯伊从未向公司举报过其同事的性暴露举动及以刀相威逼的事情。这也从侧面证明她并不真正认为那些举动是“不受欢迎的”。
  案例十一:凯特是一家大公司的检验员,指称一男技工曾多次对她性骚扰,例如,常提出让她为他做口交,抓她的髋部和胸部,另一男技工则把自己的阳器暴露给她看,并想把它放在她手里……证据还表明,凯特对这类事件的反应往往取决于其与男朋友之间的关系,与男友关系好时,心情便好些,她对此类事件的容忍度也高,反之则容忍度低。公司也承认,凯特的工作环境充满了低俗的打情骂俏,而且其本人也是积极参与者之一。法庭认为,尽管阳器暴露事件的严重性不容忽视,但是这与凯特所处的低俗工作环境如出一辙,而且凯特本人也是造成这一氛围的始作甬者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不能认为这些事件“严重”得足以使其正常工作受到干扰;此外,她的心理感受往往受到个人感情因素(而不是所谓性骚扰)的影响,与工作环境无关。
  在认定性举动是否“不受欢迎”时,美国法院一般使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判定标准,通过综合分析案情(包括指称受害者本身的行为),确定女职员是否主观上确实发觉骚扰者的举动“不怀好意”,同时确定假如一个普通妇女遭遇同样的经历,她是否同样会发觉这种举动“不怀好意”。例如,法院要审查以下问题:在工作场所交往中是否有异性魅力在作祟?尽管没有主动提出邀请,但是否来者不拒或半推半就?尽管性举动令其反感,但是否仍然承受或断然拒绝?对性要求、性提议、低俗的侮辱是否抱怨或反对,这种反应是即时做出的,还是过了一会儿才做出的?对性举动的恼怒是否明显表露了出来?是否向单位领导举报?在被猥亵或强奸时,是否拒绝配合?如果被骚扰者与骚扰者以前曾有过暧昧关系,是否提出抗议?尽管与骚扰者发生两性关系不是被强制的,但是,她是否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屈从?此外,证明“敌意工作环境”时,指称受害者没必要对是否遭受经济损失或心理伤害做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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