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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交易成本分析

  (三)在不同的法律和法律规范下,交易成本的高低不同。以侵权行为归责制度为例,是采用民事赔偿的办法处理,还是采用政府管制和发布禁令的办法处理,其成本大小是不同的。法院庭审程序,采用抗辩制还是纠问制,其成本支出也是不同的。在法律体系层面,存在着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与经济法、国内法与世界法、成文法与民间法、中央法与地方法等不同的交易成本选择;在法律制度(如有限责任制度、公司登记制度等)层面,也存在不同的交易成本;在法律规范层面,构成性规范与调整性规范、奖励性规范与惩罚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等实际上就是对不同成本支付(或承担)方式的选择。一般说来,人们总是自觉倾向于选择适用和遵守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然而与此相关的问题是,不同的法律安排所节约的交易成本在量上不易计算和比较,难以科学把握,立法很难不出现失误,从而造成法律资源浪费。例如,我国自然资源立法,是沿袭大陆法系传统,还是英美法系传统;是采取大法带小法形式,还是多法齐头并进模式;是笼统阐述国家保护和节约原则,还是详细规定每一种自然资源的市场利用及管理规范等等,意见不一。特别是对于自然资源基本法的性质定位,法学界也是议论纷纷:一种主张是制定自然资源管理法,由政府负责制定公法性质的法律,侧重对自然资源市场的管理、规制;第二种主张是制定自然资源利用法和保护法,属于以私法为主公法为辅的社会法性质,强调动用社会力量,侧重对资源的市场化利用和保护;第三种方案则是将其划归环境保护法大类,使之成为环境保护法的一个分支,规范法律主体行为,在宏观上又能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从法理学角度看,这三种意见均不无道理,但究竟采纳何种方案,却令人颇费踌躇。因为法律的运作一般不能进行可控制的社会实验,虽有试点立法之说,但考虑到现实需要和法律实施的时间跨度,的确难以精确计算其法律成本量,操作难度大,使得立法工作更形复杂,执法难度也随之增加。(四)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用著名经济学家科斯的话说,即“权利就应该让于那些能够最具生产性地使用权利并有激励他们这样使用的动力的人,而且要发现和维持这种权利分配,就应该通过法律的清楚规定,通过使权利让渡的法律要求不太繁重,而使权利让渡的成本比较低。”[12路有助于澄清我们对国企改革的认识,特别是如何看待国有资产的价值实现问题。在我们推行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的时候,有人认为实施国有股减持方案,把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变成股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国家对企业的管理权,进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种用静态的账面资产衡量国家所有权的方法是错误的。我们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国家关闭了亏损企业、停止了债务积累和无效的资金投入,通过部分股权出让和买卖,不仅可以剥离呆帐坏帐,回笼资金,而且还可以税收的形式从认购企业那里获得持续的收益。民营企业和私人企业营运得越好,国家获得的税收也就越多。据统计,1994年,我国国有工业企业总资产回报率仅为4.8%,而私营企业总资产回报率却为31.7%,是国有企业的6倍。[13]同样的资产如果由具有购买实力的非国有企业和机构占有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国家又可以通过征税得到比投资于失败企业更多的利润,何乐而不为?死守着日益亏空的企业账面资产值,而不让国有资产在流动中增值才是真正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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