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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交易成本分析

  四、法律的交易成本分析理论
  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普遍性规则,是社会生活的调整器和解决主体间利益纠纷的手段,其使命在于为社会各阶级和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相对自由、安全、有序的状态,而所有社会成员作为这种公共产品的消费者,都因避免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支出而从中受益。如前所述,当前的关键问题是怎样才能找到交易成本较低、有效率的权利配置形式和实施程序并加以法律化。围绕这一课题的解决,我总结出法律的交易成本分析理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一)不同的当事人对于权利的不同估价是权利发生交易的源泉。因此,只能从交易的结果(双方得益总量)来评判权利界定和再界定的效率。以往持客观劳动价值论的经济学家(斯密和李嘉图)认为,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其内部凝结的人类劳动,尽管商品价格随市场供求起伏波动,但是其价值是基本不变的。但是这种理论不能解释为什么在现代社会,对于那些不包含人类一般劳动的标的物(如无线电频道占用、二氧化硫排放额的拍卖以及电话汽车吉祥号的拍卖等)可以赋予法律权利上的含义,并能进行拍卖交易的问题?价值概念的正确界定应该是由劳动、效用和稀缺性所决定的资源(劳动产品和非劳动产品)与人的福利的关系。[10]只有这样才能说明不但大部分的劳动产品可以交易,而且只要某种权利(如污染排放权)是被明确界定的,那么不管双方各自认定的权利效用有多大分歧,权利都可以交易。没有权利价值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任何一种法律规则只对财富或收入的分配有影响,而对产出的构成,亦即对资源配置没有影响,有效率的结果总可以通过自由的市场谈判达到。
  (二)法律制度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关键在于它能节约交易成本。法律说到底,就是一整套从静态到动态、从组织到行为以降低交易成本和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的制度系统。实践中,为避免由法律规定的某种既有权利义务模式或特权对发展中的社会交易产生阻碍,就要严格地按照交易成本是否降低的标准推动法律创新或选择更合适的法律制度安排。以票据的产生和发展为例,汇票最初的运用是交易中以一种便于携带和隐蔽的纸充当支付手段,代替运送和储备费用都较大的金属货币,免除直接携带大量金属货币交易的风险,从而节约交易成本。但是,由于商人的交易行为涉及全社会各个地区甚至外国的货品交换,周期长、风险大,如果机械照搬民法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交易内容和程序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就可能使整体交易秩序受损。因此,票据法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国际性(早期是区际性),并将严格性原则作为整个流通票据法的基础。而正是票据法对票据宽限日期、票据名称、受领人名称、拒付名称以及票据抗辩、票据时效等制度的严格规定,保证了流通票据法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和国际贸易一体化的需要,并逐渐从一国票据法向统一国际票据法方向发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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