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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交易成本分析

  具体来说,交易成本就是指在一个缺乏法律调整的(权利)混沌社会中,每个社会主体彼此间交易或发生关系(形成“私”的或“公”的法律关系)时可能支付的一系列成本变量:(1)产权保护成本。即财产占有人因缺乏法律上的根据和排他权,不能自力排除他人对自己财产的妨害,且由于缺乏对双方有共同约束的规制办法,而使私人间的谈判难以达成,故此必然付出的无限递增的保护费用。(2)公害和外在成本。即在某人使用其财产时可能造成他人及社会的额外损失,且因这笔损失不能简单地依靠私人谈判让加害人自觉承担(外在成本内部化),而最终加之于社会的外在成本。(3)信息发现成本。即当事人在情势复杂和信息不完全的环境中为获取真实、充分、有利于交易活动和做出选择的信息(如寻找潜在的买者或卖者、了解货品质量和价格、查实广告信息等)所支付的费用。(4)谈判成本。即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指引的情况下,当事人为达成与他人的合意(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赔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而进行博弈活动的费用。(5)协议执行成本。一般的私人间谈判即使达成某种协议,但因缺乏高于双方之上的超级权力的监督而使协议难以被有效执行。
  上述种种成本变量,形成包含一组成本的交易成本群(Transactioncosts),这和法学研究中经常提到的权利群(Rights)很相似,都是包含多种具体二级概念的复数形态的概念。实际上,权利群(被认为是正当的权力)和交易成本群(社会往来和经济交易的必要耗费)之关系,就如同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一样,具有内在和本质的对应或“翻译”关系。从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以及经济法的实证研究中可以发现:通过交易的变化,也是权利(产权)的变化,交易是权利(产权)产生的原因,而权利(产权)则是交易的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国法律之好坏,取决于法律规范规定权利之良善,而权利规定之良善又取决于该权利对经济关系“翻译”程度和“翻译”水平的高低。
  按照科斯第一定律: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最佳配置,而与法律规定无关。[7]换言之,“只要交易是公开的,只要没有发现强制和欺骗,并在这种交易上达成一致协议,那么,这种交易就属于有效的。”[8]然而诚如前述,一旦我们从“纸面上的法律”转向“运行中的法律”(即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考察现实生活中人们生产生活以及彼此间的交易活动同权利制度体系之间的巨大关联度,考察既有的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管制、整合、分配的种种权力(Power),考察不同利益集团花费巨大的交易成本对彼此的权利界定与利益分配讨价还价,进行利益博弈,就会明白,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不同的法律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由此,我们发现,不同的法律制度蕴含着不同的效率实现程度,一种法律制度可能优于另一种法律制度,这种想法激励了一大批立法者和法学家孜孜以求地寻找更好的法律体系,与经济学素无瓜葛的法官们现在也通过对案件情形的边际分析做出合乎效益的判决(“满意解”)。与此同时,如果允许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交易规则(法律)的话,他们就可能按照最便利交易的原则协商获得最佳的交易后果,或者通过逃避法律(法律规避)、修改现有法律(或打法律和政策“擦边球”)的办法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进而实现制度创新和制度优化。如此诸般原因,使得对法律的交易成本分析或者说开辟一条法律经济分析的进路,显得十分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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