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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郎”现象折射出的民间文艺保护问题

  如此看来,目前为止商标法对保护民族民间文艺力所能及的一点作用,仅体现在商标审查员对第十一条的运用上,即原则上对此类商标不予注册。但是,1994年以来实行的这项审查准则如今却正处于变动之中。在2005年8月商标局公布的新的《商标审查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第二部分“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标准中,已找不到任何与民族民间文艺及其要素有关的规定;相反,相关内容被调到第一部分关于“民族歧视”的解释项下,总的原则不变,即:“商标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不予注册”,但:“商标的文字构成与民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但不会产生民族歧视性,可予注册。”(注:2005年8月的《商标审查标准(征求意见稿)》之第一部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审查”之第八条,见中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 cn/sbyw/zqyj.asp。)也就是说,根据新的审查标准,如果有人申请注册“藏”牌毛毯、“纳西”文化传播公司或“回族”饭店服务商标,审查员并不能以商标法十条所称的“带有民族歧视性”驳回或禁止使用;也没有其他依据不予注册。相比之下,商标法对民间文艺及其相关要素的保护更无从谈起了。可以预见,在公有信息资源日益紧缺和民族民间文化开发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如果对商标法的适用作出如此调整,必将使越来越多的“刀郎现象”出现,这与我们正倡导并致力的民族民间文艺保护事业是不相符的。
  总之,从理论上分析,以民族民间文艺相关权利为“在先权利”而提供保护,是商标法能够发挥的最大作用;在此机制建立起来之前,应尽量灵活适用法律规定对有关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以此避免民族民间文艺受到不正当利用。事实上,世界其他一些国家正在设计或已经设计了这样的商标注册制度,即排除传统群体之外的人未经有关社区的许可或者可能冒犯有关社区,注册与传统群体相关的民族词语、文字、肖像或其他与众不同的符号作为商标。如在哥伦比亚,因为“TAIRONA”,是西班牙统治时期的哥伦比亚土著社区的名称,以“TAIRONA”为标志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注:见“Review of Exis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WIPO/GRTKF/IC/3/7,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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