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特别程序--以中美比较为视角

SIPC v. Barbour, 421 U.S. 412, 416 (1975).
在这方面,SIPC扮演相对被动的角色:法律要求SEC或任何自律组织在发现任何SIPC会员处于或接近财务困境时,必须通知SIPC。See SIPA §5(a)(1).
SIPA §§5(b)(3), 5(b)(6)(A). 若情形显示债务人对所有普通债权人和次级债权人(subordinated lender)的总负债不超过75万美元,并且债务人的客户少于500人,则SIPC可以指定自己或一名员工作为破产管理人。国会的一份报告称:“在那些由SIPC员工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案件中,破产管理费用被大大节省。并且,由于SIPC及其员工的专业知识,清算工作得以更快完成。”See H.R. Rep. No. 95-746, 95th Cong., 1st Sess. 23 (1977). SIPC自身在任何案件中均被视为无利害关系,而SIPC的员工如果除了其与SIPC的关联之外符合上述标准,也被视为无利害关系。See §5(b)(6)(A).
根据破产法第101条的定义,如果债务人是公司,则内部人包括债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债务人在其中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合伙、该合伙的其他普通合伙人以及上述人员的亲属;如果债务人是合伙,则内部人包括债务人的普通合伙人、债务人在其中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合伙、该合伙的其他普通合伙人以及上述人员的亲属。此外,内部人还包括债务人的关联企业及关联企业的内部人。See Bankruptcy Code, §101(31).
证券法》第211条:“证券公司……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第219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原《证券法》(1998年)第201条规定,证券公司骗取证券业务许可或者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修订后的《证券法》第221条删除了“责令关闭”部分。
证券法》第221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证券业务许可的,或者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第220条:“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这个概念可能是借鉴了国务院《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中的表述。但是,《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只适用于经人民银行(现为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