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特别程序--以中美比较为视角

  停业整顿的可能结果有三种:第一,整顿期间证券公司经营状况好转,证监会因此结束整顿,恢复正常经营;第二,在整顿期间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从而责令关闭,进行清算;第三,整顿期间发现证券公司资不抵债,从而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实践中,大连证券就属于第二种情况。2002年9月7日,证监会发文要求大连证券停业整顿,并会同辽宁省及大连市政府成立停业整顿工作组。停业整顿期间,大连证券下属营业部由大通证券托管,继续经营。2003年4月,大连证券被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
  4. 撤销
  撤销是证监会在处理鞍山证券和新华证券时使用的表述方式,在1998年《证券法》、行政法规或是证监会的规章中均无规定。 [10] 从其所表达的内涵看,可以视为责令关闭的另一种说法。2002年8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撤销鞍山证券公司的公告,并以鞍山市人民银行为主导成立了清算组;鞍山证券公司在全国的营业部由民族证券托管。2003年12月5日,证监会决定撤销存在严重违规经营问题的新华证券公司,新华证券的证券业务及所属证券营业部由东北证券托管,证券营业部托管后继续经营;新华证券自然人债务的合法本金及利息将依法偿付。上述两个例子是证券公司撤销(关闭)之后将其业务和营业部进行托管,也有的是在托管之后因为出现符合规定的情形而被关闭。例如,2004年4月3日,鉴于云南证券公司严重违规经营,证监会指定太平洋证券公司托管云南证券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经纪业务部门;2005年1月5日,云南证券公司清算组在《证券时报》上发布公告称,因云南证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证监会决定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
  2005年修订《证券法》第153条将“撤销”明确规定为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处置措施之一,但对于其同“责令关闭”之间的关系并未加以说明,并且与其后条文中出现的“撤销”的内涵似乎不尽一致,值得商榷。 [10]
  5. 托管/行政接管
  托管是近来证券公司危机处理中使用最多的一种手段,其基本内涵是由受托公司组织成立的托管经营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证券交易等业务正常进行;除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外所有债务停止支付,由受托公司负责进行登记、确认。比较近的一个例子是2004年9月3日,证监会宣布由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德恒证券、恒信证券和中富证券托管经营,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汉唐证券托管经营。同停业整顿一样,托管起初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直到2005年修订《证券法》第153条加以规定。但是,对于托管关系的法律性质、受托公司的地位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等,修订《证券法》并未作出明晰的界定。同托管类似但更为严厉的是所谓的行政接管,即由政府部门对问题证券公司进行接管,并成立接管小组负责业务经营和资产清理。例如,2004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市政府联合宣布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