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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若干问题

  (四)诉讼时间较长
  大多数受害者基于诉前财产保全15天必须起诉的限制,往往尚在治疗过程中就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由于原告方仍在继续治疗当中,不能作法医鉴定,法院也就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加之交通事故案件诉讼主体复杂,有些肇事车辆可能是几经转卖,一时无法找到车主,因此,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时间往往比较长。
  (五)申请司法援助人次多
  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以外地人、农民居多,经济往往比较困难,且已因交通事故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较多。截止6月底,娄星区人民法院已缓交诉讼费用4.5万元。
  二、当前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诉前财产保全担保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提出诉前保全的当事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交通事故中受伤者以外地人、农民居多,往往无足够的资产提供担保,对这部分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如法院受理则违反法律的规定,如不受理,其合法权益又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从而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方属于弱势群体,其因事故已遭受巨大的损失,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才申请财产保全,若一味要求其提供相当于保全财产价值的财产担保,可能由于申请人的经济原因使其无力提供担保,造成对方转移财产,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司法实践看,受害方一般是应交警部门的通知或已做出的事故认定书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可能性很低,娄星区人民法院在2005年受理的137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中,仅有一件是被扣押车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受害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只需在其申请可能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内提供担保即可,无需对整个被保全的财产全额担保,甚至于在交警部门已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的前提下,由法官行驶自由裁量权,免除受害方提供财产担保的义务。
  (二)保全财产处置问题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申请保全的财产往往是车辆,而我国目前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对保全财产如何保管,且由于条件的限制,保全的车辆往往就置于露天场所,日晒雨淋,车辆老化极快,更兼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期间比较长,而根据我国现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保全的财产在开庭审理之前不得处置,这就往往造成保全的车辆会放置半年、甚至于一年以上。保全的车辆往往到能处置时其价值已大为减少。这无论对原告还是对被告而言都是极不利的。而目前在实践中,娄星区人民法院基本上采取这种做法,即要被告方交一定量的押金,这既有利于原告的赔偿能即时到位,也有利于被告对车辆的使用、保管。但是,究竟该交纳多少押金,尤其是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如被告不愿或无力交纳押金,则该如何处置?目前似乎并没有更好的办法加以解决。
  (三)诉讼标的的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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