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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法律分析

  在民法学里面讨论的很多问题,我感觉,有的不是中国的问题,是德国学者感兴趣的、是日本学者感兴趣的,但不是解决中国自身问题的问题,而且有一些问题纯粹是书斋当中的问题。这是给我第一点的感受。
  其次,王老师的报告在论证方法上面给我的感受比较深的有两点:第一点,王老师在讨论的过程中间很多地方都是用数据来说话,这是法律社会分析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样的报告再次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就是事实胜于雄辩。所谓事实胜于雄辩,从民法学研究的方法上来讲,其实就是说,一个数据比一百个基于法律的逻辑分析和提出的理由都有说服力。法律的社会分析的论证讨论者所持的价值趋向正当性的时候,它总比法律的逻辑分析更有说服力。第二点,在中国的民法学的研究从上个世纪末期恢复以来,由于我们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研究起步较晚,所以在学界的讨论中大量的运用法律的比较分析方法,法律的比较分析方法有它的好处,就是人们常说的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但是法律的比较分析方法也造就了很多伪问题,用法律的社会分析方法能够让我们去检验究竟哪些问题是真正的问题,可以矫正法律的比较分析方法在讨论民法问题的时候所存在的缺陷。
  第三,涉及到王老师报告的过程中间所谈到的很多具体问题,比如说,我们今天采用征收补偿的方式来对农民的利益进行补救。但我们考虑一下,即使给农民的补偿再充分,也只不过是比照同一个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价格来进行补偿的,而且能够补偿到这个标准的本身在中国就非常的少见。实际上通过政府的征收行为让农民丧失的是他对土地的所有权,在中国土地所有权不是一个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流转的商品,所以这种补偿无论多高都不会是一个充分的补偿,因为在中国土地所有权是无价的。你把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变成国有土地所有权了,然后按照七十年、五十年、三十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格对他进行的补偿都不足,何况这种补偿的标准都达不到。从这一点上来讲的话,的确对农民的利益是一个很大的伤害。其次,通过这样的征收补偿,通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积聚了大量的财政收入,就像王老师刚才提到的,为什么中国自古以来都有国不与民争利这样的说法?历代的统治者都认识到,民富才能够国强,但是国富民不一定就富。当财政收入积聚到政府手中的时候,其实这是一个少数人可以支配的资金,少数人可以支配的资金在资金的使用上,制度经济学的很多经济学家都做过研究,这种资金的使用它的成本是非常高,如果大家去调查一下中国扶贫款的使用就知道了,一百块钱的扶贫款最后真正落实到农民身上的六块钱都不到,其中的九十四块钱都去哪了?都作为成本在整个资金机制的过程中间都流失了,而且少数人去控制这个公共资金的话,最后必然会导致所谓的寻租现象。所以,有人说中国处在一种处长政治,就是因为实际支配这些资金的人拥有无比强大的权力,超出我们一般人的想象。从这一点上来讲的话,我觉得,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它进入土地一级市场进行流转,的确是非常重要的。
  第四,关于集体和国家为什么它们作为所有权要分别对待,这就涉及到民法上判断价值问题的论证规则,当它们区别对待的时候,这就是所谓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主张采取弱势意义上平等对待的人必须要承担论证责任,论证为什么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所以必须要区别对待,当然我们看不到这样的理由。
  第五,刚才王老师也提到了,当我们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的时候,中国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才真正有希望,农村人到城里去,城里人到农村去,宪法上一直没有得到的迁移自由也才有可能成为现实,力图通过政府的行为去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任何时候它的作用都是有限的。但是,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一级市场,反而可能水到渠成的促成城乡二元结构的消失。
  从这个方面来讲的话,我觉得王老师做的报告给我的启发很深,这里简单的谈一下我听了王老师报告以后的感受,谢谢大家!(掌声)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今天的演讲就进行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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