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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法律分析

  所以,在1999年到2000年的时候,国土资源部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先后在芜湖、苏州、浙江的湖州、河南的安阳、广东的南海等地方,开始进行试点来探索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的道理。到了2005年10月1日,广东出台了一个《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尽管是一个地方的立法,但开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的立法先河。因此,有很重要的象征意义,就是我们国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创新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有的媒体称之为新土地革命。如果说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创造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第一次土地革命的话,那么,应该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是第二次土地革命。这次土地革命给农民带来的利益是相当巨大的,也是不可估量的,因为第一次土地革命解决的还是解放农业生产力的问题,农业生产力的解放给农村的发展带来的直接的效益还是很有限的,可以说第一次土地革命仅仅是解决了农民温饱的问题,第二次土地革命和我们“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有着密切关系的。因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迫切的问题就是农村的建设的投资问题,建设的资金从哪来?目前中央财政对农村建设提供的支持大体上有两部分:一部分就是免除农业税收,实际上这部分给农民带来的利益是很少的,它只是解决了农业经营的成本问题,而农村的进一步的发展是怎么利用他的建设用地来获取资本,怎么形成农村地区小城镇的建设,通过依托小城镇的建设来吸引更多的资金,在哪个地方形成工业区,然后就近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并且给周边农民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这些问题不是减免农业税是可以解决的。第二部分就是,中央财政对农村的一些事业提供支持,比如教育事业、医疗事业。但是这也是比较间接的支持,从长远来看还是应该鼓励农民、农村自我发展,从发展当中获得更多的资金,来自我解决不利问题,这才是一条根本的出路。
  所以,我们去广东南海进行调研的时候,算了一笔帐,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保守的计算,假如说一个村有一千亩地,如果这一千亩地全部用于农业经营,他们那个地方一亩地农业经营的收入是大约是一千元钱,一千亩地一年的农业经营收入是一百万元。如果我们现在拿出百分之三十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投入市场流转,他们当地的一亩地的收入是一万至一万二千元人民币,我们按照一万元来计算,那么,三百亩地带来的收益就是三百万,剩下的七百亩地仍然是农业用地带来的收入是七十万元,这个村的收入就从过去的一百万元一下变成了三百七十万,是原来收入的三点七倍。实际上在广东南海一带,有的村建设用地已经超过了百分之五十,如果按照百分之五十成为建设用地来投入流转的话,那就是五百五十万的收益。有了这五百五十万的收益,就可以解决农民的住房、教育、医疗等等一系列问题。所以说,既然中央要施惠给农民,为什么不可以给农民这么一个机会呢?
  进一步的问题就是,法律什么时候禁止全国人大的立法制订了这么一个政策,就是不允许农民的建设用地进行融资,就这个问题我咨询过全国人大的一些老同志,比如我咨询过全国人大法工委资深的专家魏耀荣同志,他说,从来就没有这么一个说法,中国土地市场的形成我们回顾这段历史,实际上一开始是没有土地市场的,也就是说,按照“八二宪法”,当时的规定是所有的土地不允许转让、出租,不允许任何市场上的经营。改革开放以后,最初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需求为他们提供场地使用权,土地市场的萌芽最初是出现在经济特区,这个时候就出台了场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定,而当时给的地价是非常非常低的,以后进一步的发展才是1991年国务院的颁布的《关于城镇国有土地转让、出让的暂行条例》,有了这个条例就全面的承认了城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这个过程是一步步放开的,后来修改宪法的时候就直接把禁止土地转让、出让的条款给拿掉了,但是从来没有任何一个立法者公开宣告说,农民的土地不可以进入市场。那么,这个规定是怎么出来的呢?这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具体执行过程当中以及在后来的《土地管理法》修改当中加了这么一个模糊的条款,这个条款里面可以推断出这么一个意思,就是城市建设用地需求要走国有土地出让,国有土地出让不够的时候,国家可以征用土地,事实上就形成这么一个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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