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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法律分析

  第一个问题:我国现行土地流转制度的基本现状。
  我国现行土地流转制度的基本现状是什么呢?就是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不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国家通过征收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然后以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来满足城市化过程当中的用地需求。而国有土地供不应求的情况下,由国家出面去征收农民的土地,然后国家把它变为国有土地以后,再用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提供给用地者。这个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什么呢?
  第一,失地农民增加。农民的权益被剥夺,本来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然后变为国有,被剥夺以后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失地农民数量增加。根据有关的资料统计改革开发以来,政府通过对农村土地的征收,从农民手中集中的资金超过了两万亿元,而在文革前的五十年当中,中国的工业化从农民手中获取资金依靠工农业产品剪刀差获得的资金是五千八百亿元。这也就是说,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农民通过自己产品价值的损失为工业化贡献了五千八百亿元;而在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现代化过程当中,现代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就是城市化,在城市化过程当中,农民至少贡献了两万亿元资金。农民贡献的另一面是什么呢?那就是农民自身的贫困化,农村的贫困化,所以这些年我们年年讲“三农”问题,我们到农村看一看,为什么他们发展不起来?没有资金他怎么发展起来!为什么没有资金?另外,农民大量土地被剥夺以后,农民失去了他赖以生存的保障,如果说过去五十年还仅仅剥夺的是农民的产品,那么,现在剥夺的是什么呢?是农民子子孙孙赖以生存的基础!大量失地的农民就引发了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造就了一个社会群体,这个群体我们称之为“三无农民”。 “三无农民”就是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这样一类群体,这样一类群体在离开农村聚集在城市,就成为了城市当中的一个边缘化人群,不能溶入城市的文化,不能享受市民的生活,与城市文化、市民生活乃至于这些社会规则或者规范格格不入。因此,这一类人群的存在小到城市治安、大到社会稳定都是一个潜在的隐患,而且对城市的长远发展也是一个长久的隐患。
  我们到美国的一些城市去就会看到,城市的市中心地区,除了最繁华的商业区以外,都处于衰退的状态。比如费城,除了市中心以外,很多社区是脏乱差,住进去的都是一些穷人。他们的富人去哪里了呢?富人都去乡下了,叫做穷人进城,富人下乡。然后,在周边的农村地区建起了一些环境优美的高档住宅区,甚至他们过节的时候就不在费城的城区进行了,而是在小的城镇里面举行。原来我们去天普大学,学校周边都是富人区,现在都成了穷人区,我们当时在那做访问研究晚上都不敢出门,社会治安是很差的。所以,我就很感慨,如果中国的城市若干年以后也落到这个局面,又将会怎么样呢?实际上现在这个问题已经存在了,比如在广州和北京的一些城乡结合部所聚集的一些人群,这些人群可以说各种各样的人等聚集在这个地方,公安局如果要追捕逃犯的话,可能首先考虑的就是这些地区。前一段时间巴西出现暴乱,也是贫民窟边缘化人群。现在我们可能对目前这种现象还没有足够重视,等将来到了一定时候这个问题会很突出的。
  第二,城乡关系的进一步对立,城乡发展的严重不平衡。我们多年来直到现在这中国的国民仍然是城乡二元结构,城市人是能够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社会保障,而农村是没有的,土地城市化了,农民也可以进入城市,但是农民并没有城市化,我们讲人口的城市化的标志是他的市民化,就是他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式都应该和城市人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这个时候才是市民化。现在我们在土地城市化的过程当中,实际上是农民在边缘化,所以人口没有城市化以后就会导致一种边缘化的现象,既不是农民,也不是城市人。城乡之间的对立进一步加剧。
  第三,土地市场的无序状态。为什么呢?伴随着国家垄断一级市场,还存在有一个市场,就是所谓集体建设用地的隐形市场。就是法律上不允许农村土地进入城市,但是农民可以利用种种方式,比如出租、合资等方式把他的土地投入到这个城市的市场,所以在一些市场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由于存在着大量的用地需求,农民就可以以低廉的价格将他的土地提供给这些用地需求者。因此,长期以来,比如在广东地区,政府不是不知道这个隐形市场的存在,但是他们没有办法去处理这个隐形市场。为什么呢?如果处理这个市场就会断了农民的生路。有很多隐形市场是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以后,剩下的一部分土地他不能靠农业收入养活这些农民的情况下,他们被迫寻找土地高收入的经营方式,所以,如果要制止、取缔这个隐形土地市场,就会立即把这些农民推向贫困的深渊,立即会引起这些农民强烈的反抗。这就形成一个博弈,尽管政府不允许、法律又不认可,但是不得不睁只眼、闭只眼让他们去经营。所以,在很多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比如江浙、广东等地方,这种土地隐形市场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就是在北京周边地区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农民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来进行土地经营,基本上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很多地方是失控的,但是由于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实际上这些交易又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和规范,这里面又导致了很多问题。
  首先,就是农民吃亏。由于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他不可能把他的土地价格提高,同样的土地农民只能以相对低廉的价格提供给用地需求者,因为用地需求者也存在着法律上的风险,可能国家要把这块土地进行征收,征收以后,现在土地者是不能够得到法律补偿的,因为用地者的权利是不被法律承认的。由于存在着这样的风险,他也要求农民降低地价,农民就得不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的报酬。另外,农民也不可以拿这个土地进行融资,因为银行知道你这个土地将来是不可以合法入市的,所以,农民也不可以把土地进行抵押来融资。尽管是隐形入市,但是它是地价入市,而且它的法律关系和交易是不确定的和不稳定的。不管是投资者,还是农民,他们的利益也是不确定的。我们一方面无法取缔、制止隐形市场,另一方面,农民也不可能从这个隐形市场当中得到更多的好处,所以,现在形成了两难的局面,产生了两个市场,然后两种法律地位和两种市场价格,所谓的“同地不同权、同地不同价”。一方面默许他们交易,一方面又不承认它,为什么我们不可以大大方方的承认它,让它合法的进行交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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