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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法律分析

论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法律分析


王卫国


【摘要】2006年6月19日,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邀请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作题为“论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法律分析”的讲座。讲座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许中缘主持。
王卫国教授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能否市场化,是我们目前物权法立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王教授从我国现行土地流转制度的基本现状、我国现行城市建设用地的供应途径以及我国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分析三个方面论证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必要性。并通过对济南模式和南海模式以及江苏、浙江的实际做法的全面实证分析,论证了市场化的可行性。指出一个稳定的、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首先要通过法律制度给人们以长期的预期,民法典就是给人们长期预期的一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通过法典的形式固定下来,实际上就是要建立农民的长期预期,抑制短期行为,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
【全文】
  主持人: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王老师今天演讲的题目是《论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法律分析》。王老师主要社会职务有: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等。王老师的学术研究领域非常广泛,在民商法、经济法、法理学、法与社会学等学科都有很深的研究,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均有很深的造诣,对哲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和历史学也有很深的造诣。1996年王老师就完成了国务院主管部门委托的“我国土地权利的研究”和“中国土地权利法治建设”两大课题,我国物权法立法正在进行中,集体土地的流转又成为一个新的问题。下面就请王老师对这一问题开始精彩的演讲!(掌声)
  我们邀请到了我院王轶教授担任今天讲座评议人!(掌声)
  主讲人:谢谢主持人,谢谢王轶教授,谢谢各位同学,在这么炎热的夏天,特别是世界杯正在进行期间,还有这么多同学还在关心农村土地问题,我很受鼓舞。两年前我曾经在北大做过一场报告,就是关注农民的土地问题,今天到人民大学法学院来还是在关注农民的土地问题,只是把这个问题更具体化了,具体到一个点上,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化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和我们正在起草的物权法以及即将开始启动的《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有密切的关系。前年在人民大会堂的一次会议讨论物权法的时候,我当时提了几点意见,其中有一点意见就是,应该允许农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市场流转。这个建议提出来以后引起了与会者的强烈反响,当时人大法工委的负责同志在会后也表示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他们也会认真的考虑,当然他们指出,这个问题可能不是他们法工委能够解决的问题,这需要更高层面决策。
  实际上中国从文化大革命以后,农村土地改革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可以说中国的改革开放就是从农村土地改革开始的,最早就是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就是用承包的方式把集体农用土地的使用权界定给了农户,也就是从那个时候,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以后,农民开始拥有了农用地的承包使用权。以后的改革就针对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逐渐的物权化。在很多学者的著作当中都主张,要把这种农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一种物权,到最后的发展就是中央的几次【1号】文件肯定农村土地三十年不变,然后进一步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法律基本上承认了土地承包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从物权法的意义上来讲,应该是奠定了它成为物权法的一个基础。这个改革成果已经在现有的物权法草案里得到了反应,农地的承包经营权现在已经不是问题了,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呢?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能不能进行城市化的进程,能不能进入土地市场,参与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当中去?这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下面我就从几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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