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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芝浩和他的《英国宪法》——白芝浩《英国宪法》译后

  首先,我们应该重视对宪法的实际效果的考察。长期以来,中国宪法学者们惯于用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解释和分析宪法文本中所包含的实在规则,而忽视对这些规则的实际效果和功能的考察。一部没有实际效用的宪法无论在形式上多么完备,对于实质性的宪政建设来说都没有意义,甚至可能使我们偏离真实的宪政目标。“法治”和“人权”可以端坐在宪法文本中,但实际政治生活中盛行的可能依然是人治和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中国宪法进行纯实证主义的解析是苍白无力的。我们需要一种功能主义的分析方法。
  其次,我们应该重视宪法惯例特别是政治惯例的作用。这是白芝浩给我们最直接的启示。如果实际政治经验中起作用的是“活宪”(a living constitution),那么我们就应该对这种宪法给予足够的重视。近年来学界已有这方面的呼声,系统的研究尚须时日。
  再次,在宪政转型期间,我们不能忽视政治精英们的主导作用。中国未来的宪政建设可能依然是政府推动型的。虽然我们的“代际过渡”可能不像英国的情形那样自动促成白芝浩所说的那种时代巨变,但是,把握了宪政精神实质内涵的政治精英们在推动宪政改革方面的作用是注定不能低估的。
  最后,从政治角度审视宪政建设,我们从宏观上不能偏离宪政的基本精神原则,如民主原则、限权原则、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我们在特殊的国情下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些宪法惯例,而这些惯例多半是有违民主和法治原则的。比如说,有人将我们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看作是白芝浩所揭示出的宪法的“尊严的部分”,而把实际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说成是“效率的部分”。橘逾淮而成桔,没有什么东西比这种东西更能危害宪政本身了。宪法惯例的形成只能在不违民主和法治的精神的前提下进行。否则的话,这种惯例形成的越多,我们就离真实的宪政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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